若对“天命之谓性”只是作发生学的理解,则其与“生之谓性”的区别不大,且俱把“天”与“人”物化,不能证成人的宗教性存在,从而不能区分人之性与物之性。只有在“天→命:之谓性”的间架中,人性总是在“天在命令人,而人在接受天命”这一过程中表现出来,这样,人是可倾听与响应天命的天命在身者。
自孔孟以来,道德主体性与天命之间就一直存在紧张关系,影响着后世诸儒对此问题的解读。在对《孟子·尽心篇》首章的诠释上,朱子以普遍之理的预设为根基,依据《大学》条目,从认知角度呈现了一个由知到行、普遍的历时性进程,突出普遍天理对于现实生存的绝对优先性
“性”概念是在天命论和宇宙生成论的双重思想背景下产生出来的,它联系着“天命”和“生命体”的双方。其一,“性”概念的提出,是为了追问生命体之所以如此及在其自身之本原的问题。它是一在己的、内在的且潜在的本原和质体。其二,“性”来源于“天命”,是“天命”的下落和转化,而人物禀受于己身之中。“天命”与“性”虽有位格的不同,但其实体并无···
“绝地天通”之后中国文化朝人文化、理性化、人间化方向发展,对神性的关注逐渐淡化。董仲舒天人之学的建立,将“绝地天通”以来天人分离的状态,拉回到天人相合的轨道,重新建立起儒学对天的信仰,开启了儒学的神学时代。董仲舒试图通过祭祀行为,将至上之“天”以及神圣性、超越性的理念,再度植根于儒学及儒者的心灵,其所留下的精神遗产···
儒家的天命责任概念与西方的自然责任范畴较为接近,大体呈现两种意蕴:一是指儒家有关人为自然所赋予的责任;二是指儒家关于人所应履行的事关天命的责任。儒家天命责任伦理思想是儒家责任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,从属于儒家的道德本体论。
鬼神世界是孔子超验世界不可或缺的部分,是他“心期”与盼望的对象,但其鬼神体验却难以名状。孔子“不语怪、力、乱、神”,主张“敬而远之”,从而避免了人对鬼神在情感上的执着和实践中的迷恋;孔子坦言生死,却悬置彼岸,他不谈死后世界,由此决定了其思想的非宗教性;“亲而尊”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与超验世界的和解。
天命和神意在儒家和基督教思想传统中均是各自的核心性命题。简要来说,儒学重在倾听-契入中体会天命之意义,而基督教则在信心-启示这一宗教的路径中接受神意。
先秦儒家在殷周“神喻说”的基础上,提出了关于政权产生、转移合法性的解释体系“天命——革命”说。
儒家“困境智慧”蕴含着人生意义如何生成的内在考量,对于“作为现实中的存在”的人,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指引意义。顺境中常思“忧患意识”,逆境中不忘“困境智慧”,两者相辅相成,共同构筑起儒家圆满自觉的人生智慧以及安身立命的人生哲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