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余东海】警惕民主扩大化——儒宪论之四

栏目:散思随札
发布时间:2017-11-20 11:19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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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东海

作者简介:余东海,本名余樟法,男,属龙,西元一九六四年生,原籍浙江丽水,现居广西南宁。自号东海老人,曾用笔名萧瑶,网名“东海一枭”等。著有《大良知学》《儒家文化实践史(先秦部分)》《儒家大智慧》《论语点睛》《春秋精神》《四书要义》《大人启蒙读本》《儒家法眼》等。


警惕民主扩大化——儒宪论之四

作者:余东海

来源: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

时间: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十月初三日辛亥

           耶稣2017年11月20日

 

民主即民众做主,民意拥有决定权。

 

民主是好东西,但必须局限于一定范围内。例如,主权问题可以民主,元首的领导,政府的设立,应该得到人民同意,具备民意合法性。但是,行政、司法、文化、教育、经济、科技、军事等等领域,都不能实行民主。民众可以参政议政,不能主导行政。在其它领域,民意都不能拥有主导性和决定权。

 

民主扩大化,主义化,就是民粹化,就会变成坏事乃至灾难。巴黎公社实行的普选制,就是民粹政治的标本。恩格斯在为马克思《法兰西内战》写的导言中说:

 

“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——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,——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。第一,它把行政、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,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。第二,它对所有公职人员,不论职位高低,都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。”(《马恩选集》第2卷335页)。

 

这两个办法,是巴黎公社两条子原则:公务员低薪制和普选制。两种制度规定都充分体现了民粹本色——民主主义、平等主义、平均主义都属于民粹范畴。法官、审判官、国民教育等一切职位都交给普选出来的人担任,而且可以随时撤换。由民意决定司法和教育,工农兵管司法,办教育,这就是民主主义,可称为民粹主义的民主。如此“民主”,最容易导致负教育和逆淘汰,轻则政府形同虚设,出现“庶民之祸”和“多数人的暴政”;重则被极权主义利用,暴民暴君相反相成。

 

军队民主化,士卒拥有推选、决定军事长官之权力(力量),也是非常可怕的事。例如,唐朝中叶之后,河朔各镇每一节度使死了,朝廷就派宦官为使者,去征求军队意见,以决定继任者,从此习以为常并愈演愈烈,唐末和五代,各地军士常常享有废立主帅的大权。

 

藩镇蔑视朝廷,军士胁迫主帅,不仅国家多难,主帅和军士也是祸乱相寻。赵翼《廿二史劄记》中有一则《魏博牙兵凡两次诛戮》中记载了魏博天雄军可以随意变易、废置主帅的猖獗和两次被诛灭的浩劫。其中写道:

 

“魏博六州号天雄军,自田承嗣盗据后,召募牙兵,皆丰给厚赐,年代既久,父子相袭,姻党胶固,变易主帅如儿戏。自田氏后百五十年,主帅废置,出於其手,如史宪诚、何全皞、韩君雄、乐彦祯,皆其所立。小不如意,则举族被诛。”

 

窥一斑而知全豹,可见当时军士权力之大,可以决定军事长官的废立。不仅如此,唐末和五代的时候,不少君王也像宋太祖一样由军士拥立。如唐明宗李嗣源、唐废帝王从珂、周太祖郭威等,都是军士拥立的。唐末和五代,可谓古典式的军队民主化时期,军权僭越,军士僭乱,政治秩序极端败坏,浩劫空前。

 

既需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,也需要将民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,也就是主权范围内,不能让它扩大到行政、司法、教育等等领域。

 

另复须知,民众的主权不一定需要通过选举去体现。对文化、政治群体选举出来的人,民众只要拥有最后决定权即否决权,就是主权在民的体现。

 

我在《主权在民论》中曾提出的关于新领导人的产生程序的一个简略设想:先由文化、政治群体共同荐举,次由老领导人考察同意,再通过一定期限的实习试用,最后付诸全民公决,通过后正式登基执政,若民意不能通过则另行推举。请注意,这里的文化、政治群体,特指文化、政治精英,经过儒家培养、考试的君子团队,可不是利益集团。


责任编辑:姚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