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乐爱国】儒家“三纲五常”的本义、演变及其辨正——以朱熹理学的诠释为中心

栏目:学术研究
发布时间:2020-02-14 00:58:00
标签:《白虎通》、三纲五常、朱熹理学
乐爱国

作者简介:乐爱国,男,西元一九五五年生,浙江宁波人。现任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。出版著作有《王廷相评传》《朱子格物致知论研究》《走进大自然的宋代大儒:朱熹的自然研究》《为天地立心:张载自然观》《儒家文化与中国古代科技》《宋代的儒学与科学》《国学与科学》《儒学与科技文明》《朱熹〈论语〉诠释学研究》等。

儒家“三纲五常”的本义、演变及其辨正——以朱熹理学的诠释为中心

作者:乐爱国(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)

来源:《学习与实践》2018年第12期

时间: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庚子正月二十日丙戌

          耶稣2020年2月13日

 

摘要:

 

在班固《白虎通》对于儒家“三纲五常”的系统阐述中,“三纲”所表达的君、父、夫对于臣、子、妻的主导地位,以“五常”为心性基础,是就率先垂范而言。朱熹讲“三纲五常”,认为“五常”是“三纲五常”之本,派生“三纲五常”,强调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的不可分割,并且还多讲“五伦”,认为“五伦”就是“三纲五常”;其后学真德秀把“三纲”解读为“君正则臣亦正”,“父正则子亦正”,“夫正则妻亦正”,强调“三纲”的率先垂范之义。至少在元代之后,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被分割开来,“三纲”成为“五常”之本,甚至被解读为臣、子、妻对于君、父、夫的绝对顺从,因而必然遭受批判。所以,重要的是讲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不可分割,“五常”是“三纲”之本,“三纲五常”的本义蕴涵于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的互相联系之中。

 

关键词:《白虎通》;朱熹理学;三纲五常;绝对顺从;率先垂范;

 

1901年,蔡元培为宋省庵撰屏联,开宗明义便是:“社会古义,厥惟五伦。平等相接,爱力弥纶。及其治事,有三纲云。彼民主国,总统莅焉。主辅相系,何碍平权。”1既讲“五伦”与平等相接,又就治事而言“三纲”。后来,蔡元培于1920年发表的《传略》中又说到当时他为“三纲五伦”辩护,曰:“纲者,目之对,三纲,为治事言之也。国有君主,则君为纲,臣为目;家有户主,则夫、父为纲,而妇、子为目。此为统一事权起见,与彼此互相待遇之道无关也。互相待遇之道,则有五伦。故君仁,臣忠,非谓臣当忠而君可以不仁也。……若如俗所谓君要臣死,臣不得不死,父要子死,子不得不死者,不特不合于五伦,亦不合于三纲也。”2显然,蔡元培认为,在“三纲五伦”中,“三纲”是就“治事言之”,是要把在治国、治家中君与臣、父与子、夫与妇各自大小、主从不同的职责权利统一起来说3,而“五伦”才是讲如何相互对待的关系;至于“君要臣死,臣不得不死,父要子死,子不得不死”的绝对服从,完全与“三纲五伦”无关。对于这一辩护,蔡元培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说明。4应当说,这一对“三纲”的诠释,对于今天重新解读“三纲五常”仍具有参考价值。近年来,牟钟鉴讲“三纲五常可以分开来看,三纲一个不能留,五常一个不能丢”5,又在《中华读书报》上发文《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须分开并有所弃取》,从历史上先有“五常”后有“三纲”入手,并且依据清末民初以来对于“三纲”的批判,进一步指出“‘三纲’是变道”,“‘五常’是常道”,强调“‘三纲’不能留,‘五常’不能丢”。6问题是,在儒家那里,“三纲”本义是什么?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是否可以分割开来?

 

一、“五常”是“三纲”的心性基础

 

儒家系统阐述“三纲五常”,见于东汉班固《白虎通》。其中说道:“三纲者,何谓也?谓君臣、父子、夫妇也。六纪者,谓诸父、兄弟、族人、诸舅、师长、朋友也。故《含文嘉》曰:‘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。’又曰:‘敬诸父兄,六纪道行,诸舅有义,族人有序,昆弟有亲,师长有尊,朋友有旧。’何谓纲纪?纲者,张也。纪者,理也。大者为纲,小者为纪。所以张理上下,整齐人道也。人皆怀五常之性,有亲爱之心,是以纲纪为化,若罗网之有纪纲而万目张也。《诗》云:‘亹亹文王,纲纪四方。’”7这里所谓“三纲”,是指君臣、父子、夫妇的相处之道;至于如何相处,班固引《含文嘉》言“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”。因此,后来出现两种解读:一是南北朝皇侃《论语集解义疏》说:“三纲,谓夫妇、父子、君臣也。三事为人生之纲领,故云‘三纲’也。”8直至晚清孙宝瑄说:“余谓古人所谓三纲,恐是以君臣、父子、夫妇统括人类,故名曰纲。后人不察,妄以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,君为臣纲为言,是大谬也。”9一是唐孔颖达《礼记正义》引《礼纬·含文嘉》云:“三纲,谓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矣。”10邢昺《论语注疏》说:“‘三纲五常’者,《白虎通》云:‘三纲者何谓?谓君臣、父子、夫妇也。’‘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。’”11朱熹《论语集注》说:“三纲,谓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。”12自此,凡言“三纲”,就是指“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”。

 

至于什么是“纲”?东汉许慎《说文解字》说:“纲,维紘绳也。从糸,冈声。”13所谓“纲”,就是提网的总绳。其实,在许慎之前,西汉扬雄《法言》就说过:“君子为国,张其纲纪,谨其教化。导之以仁,则下不相贼;莅之以廉,则下不相盗;临之以正,则下不相诈。修之以礼义,则下多德让,此君子所当学也。……如纲不纲,纪不纪,虽有罗网,恶得一目而正诸。”14显然,扬雄所谓“纲”,与“仁”“廉”“正”“礼”“义”相联系,具有率先垂范之义,是指通过率先垂范达到国之上下的和谐。

 

班固《白虎通》讲“三纲”为“君臣、父子、夫妇”,又说:“所以称三纲何?一阴一阳谓之道,阳得阴而成,阴得阳而序,刚柔相配。”7认为“三纲”是君臣、父子、夫妇之间阴阳相互和谐的关系;同时又引纬书《含文嘉》曰“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”,并言“敬诸父兄,六纪道行,诸舅有义,族人有序,昆弟有亲,师长有尊,朋友有旧”。据陈立《白虎通疏证》所述,唐《开元占经》引《含文嘉》曰:“王者敬诸父有善,则大角光明而扬。诸舅有仪,则轩辕东西角大张。族人有序,则宗人倚文正明。王者序长幼各得其正,则房、心有德心应之。王者敬师长有尊,则摄提如列,无则反折。”7由此可以推断,《含文嘉》所谓“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”,具有君父夫率先垂范、臣子妇随后效仿之义,是指通过率先垂范达到君臣、父子、夫妇之间的相互和谐。15这就是《白虎通》所言“纲纪为化,若罗网之有纪纲而万目张也”。至于《白虎通》引《诗》云“亹亹文王,纲纪四方”,《毛诗》为“勉勉我王,纲纪四方”,意即:“勉勉然勤行善道不倦之我王,以此圣德纲纪我四方之民,善其能在民上治理天下。”16明显是说周文王垂范于天下;而且,这也可以说明《白虎通》讲“三纲”本之于此。通过对班固《白虎通》有关“三纲”的文本分析可看出,“三纲”所表达的君、父、夫对于臣、子、妻的主导,是就率先垂范而言,是指通过率先垂范达到君臣、父子、夫妇之间的相互和谐。

 

班固《白虎通》不仅讲“三纲”,还认为“人皆怀五常之性,有亲爱之心”,才有可能做到君父夫率先垂范、臣子妇随后效仿,实现“纲纪为化”,正如网之有纲而万目张。这就把“三纲”与仁、义、礼、智、信“五常”联系在一起,而且认为“五常”是“三纲”的心性基础。需要指出的是,在“五常”基础上的“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”,就是要君、父、夫在“五常”上成为臣、子、妇的主导,率先垂范。

 

朱熹讲“理”,同时也讲“三纲五常”,说:“宇宙之间,一理而已,天得之而为天,地得之而为地,而凡生于天地之间者,又各得之以为性。其张之为三纲,其纪之为五常,盖皆此理之流行,无所适而不在。”17显然,在朱熹看来,由宇宙天理而来的人之性派生出“三纲五常”。关于人之本性,朱熹《中庸章句》注“天命之谓性”,说:“性,即理也。天以阴阳五行化生万物,气以成形,而理亦赋焉,犹命令也。于是人物之生,因各得其所赋之理,以为健顺五常之德,所谓性也。”12也就是说,由天理而有人之性,而人之性即“健顺五常之德”,或称“五常之德”,就是本心所固有的仁、义、礼、智、信。当然,朱熹经常说:“仁义礼智,性也。”“性只是仁义礼智。”18由此可见,在朱熹那里,人心中的“五常之德”,不仅是“三纲五常”之本,而且派生出“三纲五常”。

 

朱熹讲“三纲五常”,强调人心中的“五常之德”,讲“性即理”,讲人之性为“三纲五常”之本,并派生出“三纲五常”;对于“三纲”,则只是界定为“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”,而没有对其内涵做具体的讨论和阐发。与此不同,朱熹较多讲孟子的“父子有亲,君臣有义,夫妇有别,长幼有序,朋友有信”,即“五伦”,并在所撰《小学》中分别对“父子之亲”“君臣之义”“夫妇之别”“长幼之序”“朋友之教”作了具体的讨论19。他注《尚书·舜典》“慎徽五典,五典克从”,说:“五典,五常也。父子有亲,君臣有义,夫妇有别,长幼有序,朋友有信是也。”17又注“敬敷五教”,说:“五教,父子有亲,君臣有义,夫妇有别,长幼有序,朋友有信,以五者当然之理而为教令也。”17他还说:“昔者圣王作民君师,设官分职,以长以治。而其教民之目,则曰父子有亲,君臣有义,夫妇有别,长幼有序,朋友有信五者而已。盖民有是身,则必有是五者,而不能以一日离;有是心,则必有是五者之理,而不可以一日离也。是以圣王之教,因其固有,还以道之,使不忘乎其初。”20又说:“舜之命契,不过是欲使‘父子有亲,君臣有义,夫妇有别,长幼有序。朋友有信’,只是此五者。至于后来圣贤千言万语,只是欲明此而已。这个道理,本是天之所以与我者,不为圣贤而有余,不为愚不肖而不足。”18并且还说:“仁、义、礼、智,岂不是天理?君臣、父子、兄弟、夫妇、朋友,岂不是天理?”17

 

显然,在朱熹看来,“五伦”就是“五常”,为“天之所以与我者”,是人之性,而为天理,因此,同样是“三纲五常”之本。他说:“夫君臣之义,父子之恩,天理民彝之大,有国有家者所以维系民心、纪纲政事本根之要也。”21又说:“昔者帝舜以百姓不亲,五品不逊,而使契为司徒之官,教以人伦,父子有亲,君臣有义,夫妇有别,长幼有序,朋友有信。又虑其教之或不从也,则命皋陶作士,明刑以弼五教,而期于无刑焉。盖三纲五常,天理民彝之大节,而治道之本根也。”22认为“五伦”就是“三纲五常”。这就把“五伦”与“三纲五常”统合起来。

 

关于“五伦”与“三纲”,今人多有讨论。贺麟曾发文《五伦观念的新检讨》,既认为“五伦又是五常的意思”,又认为“五伦观念之最基本意义为三纲说,五伦观念之最高最后的发展,也是三纲说”,同时还分析了“五伦说进展为三纲说的逻辑的必然性”23。然而,冯天瑜发文《“五伦”“三纲”分梳》,强调“三纲”与“五伦”的区别,认为“三纲说”是“单向独断论”,“强调上下尊卑的威权性、绝对性”,“五伦说”是“双向协调论”,“讲究人伦关系的相对性、和谐性”24。问题是,朱熹讲“三纲五常”,较多讲“五常”,而对于君臣、父子、夫妇,则较多讲“五伦”而较少讲“三纲”,那末为什么不以“五伦”取代“三纲”,而是将“五伦”与“三纲五常”统合起来?

 

二、朱熹理学中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的不可分割

 

历代儒家学者大都认为,“三纲五常”源于夏商周三代,如前所述,班固《白虎通》引《诗》云“亹亹文王,纲纪四方”,认为周文王时已有“三纲六纪”。马融注《论语》子曰“殷因于夏礼,所损益,可知也;周因于殷礼,所损益,可知也”,说:“所因,谓三纲五常;所损益,谓文质三统。”11认为自夏代开始,有“礼”,就有“三纲五常”。这一观点为后来许多儒家学者包括朱熹所接受。但是就现有的古代文献看,“五常”以及“五伦”先出现于春秋战国,“三纲”而后才出现。至于“五伦说进展为三纲说的逻辑的必然性”,贺麟《五伦观念的新检讨》认为,“由五伦的相对关系,进展为三纲的绝对的关系”,是要“补救相对关系的不安定,进而要求关系者一方绝对遵守其位分”,换言之,“三纲说要求臣、子、妇,尽片面的忠、孝、贞的绝对义务,以免陷于相对的、循环报复、给价还价的不稳定的关系之中”,因此,“三纲说当然比五伦说来得深刻而有力量”。23也就是说,“三纲”讲“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”,强调君、父、夫处于主导地位,臣、子、妇处于顺从地位,并要求臣、子、妇尽自己的绝对义务,从而更加有力地将“五常”“五伦”落到实处,因为“唯有人人都能在他位分内,片面的尽他自己绝对的义务,才可以维持社会人群的纲常”23,所以,只有在“五常”“五伦”的基础上进一步讲“三纲”,才能更加有力地将“五常”“五伦”落到实处;朱熹不以“五伦”取代“三纲”,其原因概在于此。

 

与此同时,“三纲”所强调的君、父、夫对于臣、子、妻的主导地位,必须是就“五常”而言,是实现“五常”过程中所处的主导地位,所以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不可分割,不仅以“五常”为心性基础,以“五常”为本,而且以“五常”为指向。同时,正如孔子所言“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;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”(《论语·为政》),在人伦关系中必须摒弃那种强制性的、绝对服从的关系,而要讲“道之以德”。所以,君、父、夫的主导,更多的是人伦关系中君、父、夫率先垂范于臣、子、妇,这是“五常”本身所不可能具有的,是“五常”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。

 

班固《白虎通》强调“三纲”,但并不把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分割开来。马融以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合称为“三纲五常”。朱熹《论语集注》不仅明确讲“三纲,谓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。五常,谓仁、义、礼、智、信”,而且还说:“三纲五常,礼之大体,三代相继,皆因之而不能变。”12这里也包含了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不可分割的思想。

 

朱熹对于“纲纪”有过具体的论述。他说:“夫所谓纲者,犹网之有纲也;所谓纪者,犹丝之有纪也。网无纲则不能以自张,丝无纪则不能以自理。故一家则有一家之纲纪,一国则有一国之纲纪。……然而纲纪不能以自立,必人主之心术公平正大,无偏党反侧之私,然后纲纪有所系而立。君心不能以自正,必亲贤臣、远小人,讲明义理之归,闭塞私邪之路,然后乃可得而正也。”22在这里,朱熹既讲建立纲纪之重要,又讲君主建立纲纪必须“心术公平正大,无偏党反侧之私”,就是君心要正。可见,讲纲纪,讲“三纲”,不能不讲“五常”,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不可分割。

 

朱熹还特别强调建立“三纲五常”,朝廷必须率先垂范。他说:“天下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,……夫治军、省赋以为恤民之本,则又在夫人君正其心术以立纪纲而已矣。董子所谓正心以正朝廷,正朝廷以正百官,正百官以正万民,正万民以正四方,盖谓此也。”22又说:“纲纪不振于上,是以风俗颓弊于下”,“君心正于上,风俗美于下”22。还说:“天下国家之所以长久安宁,唯赖朝廷三纲五常之教有以建立修明于上,然后守藩述职之臣有以禀承宣布于下,所以内外相维,小大顺序,虽有强猾奸宄之人,无所逞其志而为乱。”21以为社会道德秩序的建立,有赖于朝廷的率先垂范。由此亦可以看出朱熹讲“三纲五常”的内涵之所在。

 

朱熹后学真德秀《大学衍义》解《大学》“为人君,止于仁;为人臣,止于敬;为人子,止于孝;为人父,止于慈;与国人交,止于信”,引述《白虎通》所言“三纲五常”,并且说:“盖天下之事众矣,圣人所以治之者,厥有要焉,惟先正其本而已。本者何?人伦是也。故三纲正则六纪正,六纪正则万事皆正,犹举网者提其纲纪而众目毕张也。……故为人君者必正身以统其臣,为人父者必正身以律其子,为人夫者必正身以率其妻,如此,则三纲正矣。”25也就是说,“君正则臣亦正”,“父正则子亦正”,“夫正则妻亦正”。可见,真德秀讲“三纲”有着明显的率先垂范之义;而且所谓“正”,即朱熹所谓“心术公平正大”之“正”,因而与“五常”不可分割。他还说:“君臣之纲正于上,而天下皆知有敬;父子之纲正于上,而天下皆知有亲;夫妇之纲正于上,而天下皆知有别。三者正,而昆弟朋友之伦,亦莫不正。……夫所谓五常者,亦岂出乎三纲之外哉?父子之恩,即所谓仁;君臣之敬,即所谓义;夫妇之别,即所谓礼。智者知此而已,信者守此而已。未有三纲正而五常或亏,亦未有三纲废而五常独存者。”26明确讲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不可分割。

 

后来的陈普也有与真德秀类似的解读。他说:“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。纲者,纲之大绳,众月之所附。纲举而后目张,纲正而后月齐。国家天下必君父夫先正,而后臣子妇随之而正也。人伦凡五等,而君臣、父子、夫妇三者为最重。三者正则无不正矣。以人道而言,六者当各自尽而不相待;以家国天下之责而言,则君正而后臣正,父正而后子正,夫正而后妇正。自古及今,盖无不然。以教之所起为重,居其位者必先尽其道也。”27在这里,“三纲”所包含的君、父、夫对于臣、子、妻的主导地位,被解读为“君父夫先正,而后臣子妇随之而正”,“君正而后臣正,父正而后子正,夫正而后妇正”。所谓“正”,就是要合乎人心“五常之德”,以“五常”为本,以“五常”为指向,因而与“五常”不可分割。而且,“君父夫先正,而后臣子妇随之而正”,就是指君父夫率先垂范、臣子妇随后效仿。

 

“三纲”强调君、父、夫对于臣、子、妻的主导地位,而这种主导地位,既可以是正面的,也可以是负面的,因此只有与“五常”统一起来,并强调“五常”为“三纲”的心性基础,为“三纲”之本,才能确保“三纲”君、父、夫的主导地位在落实“五常”中起到正面的作用。如前所述,朱熹讲“三纲五常”,强调人心中的“五常之德”,讲人之性为“三纲五常”之本;对于君臣、父子、夫妇,较少讲“三纲”,较多讲“五伦”。正是在这样的理论支撑下,真德秀把“三纲”解读为“君正则臣亦正”,“父正则子亦正”,“夫正则妻亦正”,明确赋予“三纲”之“纲”以率先垂范之义。

 

由此可见,重要的是弄清在“三纲五常”中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何者更为根本,进而从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的相互联系中揭示“三纲”所具有的率先垂范之内涵,而不是将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分割开来,或只讲“三纲”,或只讲“五常”。

 

三、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的分割与批评

 

班固《白虎通》先讲“三纲”后讲“五常”,较为强调“三纲”,但仍然讲“人皆怀五常之性,有亲爱之心,是以纲纪为化,若罗网之有纪纲而万目张也”,认为“五常”是“三纲”的心性基础,也就是说,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不可分割。朱熹讲“三纲五常”,则较多讲“五常”“五伦”,强调“五常”是“三纲”之本,同样讲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不可分割。但需要指出的是,班固《白虎通》提出并强调“三纲”,不只是为了更为有力地将“五常”落到实处,而且也表达了官方儒学要求整肃纲常伦理的诉求和意志。因此,在儒学的发展中,一直有儒家学者由于过度强调“三纲”而将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分割开来,有时甚至强调“三纲”高于“五常”,而视“三纲”为“五常”之本,将“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”中君、父、夫的主导地位和臣、子、妻的顺从地位推向绝对,只讲“三纲”,这不仅偏离了儒学的根本,给社会道德秩序的建立造成危害,而且还使“三纲五常”遭受诸多误解和批判。

 

隋代儒者王通《中说》引薛收曰:“吾尝闻夫子之论《诗》矣,上明三纲,下达五常。”28所谓“上明三纲,下达五常”,将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以上下对应,似乎是将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分割开来,并认为“三纲”高于“五常”,已完全不同于班固《白虎通》所表述的“五常”是“三纲”的心性基础。

 

元代儒者吴澄将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联系起来,说:“三纲二纪,人之大伦也,五常之道也。君为臣之纲,其有分者义也;父为子之纲,其有亲者仁也;夫为妻之纲,其有别者智也。长幼之纪,其序为礼;朋友之纪,其任为信。之二纪者,亦不出乎三纲之外。”29但是,他又说:“为之纲者,为之天也。臣所天者君,子所天者父,妻所天者夫也。……稽诸礼经,女未嫁以前天其父,既嫁以后天其夫。天其夫,则移所天而不复天其父,故降父服而专以服父之服服其夫,明所天之不二也。”29这里将“三纲”所言“夫为妻纲”,理解为“妻所天者夫”,“以服父之服服其夫”,理解为单向的妻对夫的顺从,而不讲仁、义、礼、智、信之“五常”,似乎已不具有此前儒者解“三纲”所具有的君父夫率先垂范、臣子妇随后效仿之义。

 

郑玉曾讨论过夫是否可为妻而死的问题。某人遭妻之丧,而欲与之俱死。对此,郑玉说:“此盖知五常为人伦之重,而不知三纲又为五常之重也。”并且讨论说:“夫以五常而言,则夫妇居其一。与之同死生,可也。以三纲而言,则夫为妇纲。妇为夫死,可也,然亦必要死得是,乃可。夫为妇死,易天地之位,失轻重之权矣。”30这里将“三纲”所言“夫为妻纲”,理解为“妇为夫死,可也,然亦必要死得是”,虽然还不至于“君要臣死,臣不得不死;父要子亡,子不得不亡”,还讲“必要死得是”,但已转变为单向地只讲“妇为夫死”而不能讲“夫为妇死”,明显是将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分割开来,讲“三纲”为“五常”之重。

 

明代湛若水引《礼记·哀公问》孔子曰“政者,正也。君为政,则百姓从政矣。君之所为,百姓之所从也。君所不为,百姓何从”“夫妇别、父子亲、君臣严三者正,则庶物从之矣”,说:“正政者,所以正朝廷也。正三纲者,所以正政也。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。三纲正则五伦正,而为政之道得矣。此朝廷之所以尊乎!”31这里讲“三纲正则五伦正”,似将“三纲”与“五伦”分割开来,先有“三纲”正,才有“五伦”正,不同于此前儒家所讲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不可分割,“三纲”以“五常”为本。

 

清代儒者刁包说:“浮屠老聃,其学亦云精矣,彼亦何尝不言仁义礼智且信也?然而未得其道者,以其父子君臣夫妇之间,有缺典故也,所以谓之异端。汉祖唐宗,其治亦云伟矣,彼亦何尝不行仁义礼智且信也?然而未得其道者,以其父子君臣夫妇之间,有惭德故也,所以谓之杂霸。文清曰:‘三纲五常,为学、为治之本。’余谓三纲又五常之本也。”32显然,这里不满足于薛瑄讲“三纲五常”,而要将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分割开来,并认为“三纲”为“五常”之本。

 

后来的曾国藩说:“三纲之道,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,是地维所赖以立,天柱所赖以尊。故《传》曰:君,天也;父,天也;夫,天也。《仪礼》记曰:君至尊也,父至尊也,夫至尊也。君虽不仁,臣不可以不忠;父虽不慈,子不可以不孝;夫虽不贤,妻不可以不顺。”33这里对“三纲”的解读,只讲臣忠、子孝、妻顺,而不讲君仁、父慈、夫贤,很容易被理解成“君要臣死,臣不得不死;父要子亡,子不得不亡”。

 

再有张之洞《劝学篇》把“三纲”与民权、平等对立起来,说:“知君臣之纲,则民权之说不可行也;知父子之纲,则父子同罪、免丧废祀之说不可行也;知夫妇之纲,则男女平权之说不可行也。”34只讲“三纲”的绝对关系,抛弃了“五常”的相对关系,并由此反对民权、男女平权。

 

由此可见,“三纲”强调君、父、夫处于主导地位,臣、子、妻处于顺从地位,其最初以“五常”为心性基础,以“五常”为本,以“五常”为指向,为了有力地实现“五常”,而与“五常”不可分割,从而具有率先垂范之义;但至少从元代开始,“三纲”逐渐与“五常”分割开来,到了清代,臣、子、妻顺从于君、父、夫已经成为与“五常”相分割且高于“五常”的道德规范,甚至只讲“三纲”的顺从而不讲“五常”。至此,原本“三纲”君、父、夫处于主导地位中的率先垂范之义,已荡然无存;此前对于“五常”具有积极作用的“三纲”,已经完全与“五常”分割开来,只讲臣、子、妻对于君、父、夫的绝对顺从,因而必然招致清末民初以来对于“三纲”的批判。

 

清末谭嗣同《仁学》推崇孔子儒学,而批评荀学和“三纲”,说:“方孔之初立教也,黜古学,改今制,废君统,倡民主,变不平等为平等,亦汲汲然动矣。岂谓为荀学者,乃尽亡其精意,而泥其粗迹,反授君主以莫大无限之权,使得挟持一孔教以制天下!彼为荀学者,必以伦常二字,诬为孔教之精诣,不悟其为据乱世之法也。……况又妄益之以三纲,明创不平等之法,轩轾凿枘,以苦父天母地之人。”35显然,在谭嗣同看来,孔子讲“五常”是讲平等,而“三纲”是“创不平等之法”。

 

刘师培《攘书》有《罪纲篇》,特别对“三纲”提出批评,说:“三纲之说,始见于《繁露》,盖《繁露》所言多近于谶纬,故有此三纲之说,而马融遂以‘君为臣纲、父为子纲、夫为妻纲’释《论语》矣。《说文》训‘纲’为维綋绳也,故言‘纲’则有压制束缚之义。”36在这里,刘师培因认为“三纲”具有“压制束缚之义”而对之加以批评。

 

这些对于“三纲”的批评,延续至今,便有了所谓“‘三纲’不能留,‘五常’不能丢”。然而,这样的批评,实际上是对于那种与“五常”相分割的“三纲”的批评,而不可能是对于以“五常”为根本且与“五常”不可分割并具有率先垂范之义的“三纲”的批评。

 

四、余论

 

应当说,儒学不仅讲“三纲五常”,而且更为强调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不可分割。然而,一直有儒家学者出于各种原因,将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分割开来。晚清孙宝瑄曾说过:“三纲可去,五伦必不可废。”9一百多年后,今人接着又讲“‘三纲’不能留,‘五常’不能丢”。从字面上看,这是把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分割开来而否定“三纲”,因而与儒学讲“三纲”“五常”不可分割并不完全一致。

 

孔子讲仁,讲“五常”,又讲礼,讲“君君,臣臣,父父,子子”(《论语·颜渊》),也就是说,君、臣、父、子应当各守其道,“若君不失君道,乃至子不失子道,尊卑有序、上下不失而后国家正也”。11按照钱穆所解:“君要像君样子,尽君的责任,臣才能像臣样子,尽臣的责任。臣不臣,还是由于君不君。……这是一种‘君职论’,绝不是一种‘君权论’。”37孔子又讲“政者,正也。子帅而正,孰敢不正”(《论语·颜渊》),“帅”通“率”,犹先也。也就是说,“民之从上,如影随身表,若君上自率己身为正之事,则民下谁敢不正者耶?”8换言之,“为政在乎修己”11。孔子还说:“上好礼,则民莫敢不敬;上好义,则民莫敢不服;上好信,则民莫敢不用情。”(《论语·子路》)这同样是强调为政者的道德表率作用,即居于社会上层地位的人应当在道德上率先垂范。因此,孔子讲“五常”,与讲礼、讲率先垂范是不可分割的。班固《白虎通》依据周文王勤勉于善道而垂范于世,提出以“君臣、父子、夫妇”为“三纲”,并进一步讲“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”,实际上包含了对孔子“为政在乎修己”的率先垂范思想的发挥。

 

孔子所讲仁、义、礼、智、信,是人心之“五常之性”,是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,但是,如何发用为行动?居于社会上层地位的人在道德上的率先垂范,尤为重要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如果只讲“五常”而不讲“三纲”,不讲君、父、夫的率先垂范,“五常”就难以在全社会得以落实,这就是“五常”与“三纲”不可分割,讲“五常”,不能不讲“三纲”。

 

纵观儒家的发展,先秦儒家主要讲“五常”,又讲率先垂范,已经具有了“五常”与“三纲”不可分割的思想。汉唐儒家主要讲“三纲”,但又讲“三纲”以“五常”为心性基础;朱熹理学强调“五常”,但又讲“三纲”,都讲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的不可分割。尤其在朱熹理学那里,“三纲五常”所具有的率先垂范之义,得到充分的展现,这就是真德秀所谓“君为臣纲,君正则臣亦正矣;父为子纲,父正则子亦正矣;夫为妻纲,夫正则妻亦正矣”。但是后来,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被逐渐分割开来,于是,“三纲”被诠释为臣、子、妇对于君、父、夫的绝对顺从,而与“三纲五常”所具有的率先垂范之义完全背离,因而招致批评。由此可以说明,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不可分割,讲“三纲”,不能不讲“五常”。

 

今人批评“三纲”,实际上只是批评与“五常”相分割的“三纲”。所谓“‘三纲’不能留,‘五常’不能丢”,虽然从字面上看,有将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分割开来之嫌,与儒学讲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不可分割并不完全一致,但其意在于反对臣、子、妇对于君、父、夫的绝对顺从,强调“五常”,因而不可能否定孔子讲率先垂范,实际上并不反对以“五常”为根本的“三纲”。当然,当今也有人推崇“三纲”,但决不可能是推崇那种与“五常”相分割、只讲绝对顺从的“三纲”,更多的是讲“三纲”中所具有的率先垂范之义。因此,儒家讲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相互不可分割,“五常”是“三纲”之根本,而不是只讲“三纲”不讲“五常”,或是只讲“五常”不讲“三纲”。

 

儒学源远流长,流传至今,动辄讲去其糟粕,不可谓明智之举。应实事求是地阐发其义,尤其是要纠正以往各种错误的解读,以更好地让其世代传承;多讲“取其精华”,少讲“去其糟粕”;多讲“留”,少讲“丢”。这应当是今人对于儒学的应有态度,因为在当今社会,儒学中许多过去被认为是“糟粕”的东西,通过重新解读,已开始越来越多地为当代人所接受。至于“三纲”,贺麟《五伦观念的新检讨》说:“三纲的精蕴的真义的纯理论基础,可以说只有极少数的儒家的思想政治家才有所发挥表现,而三纲说在礼教方面的权威,三纲说的躯壳,曾桎梏人心,束缚个性,妨碍进步,有数千年之久。但这也怪不得三纲说的本身,因为三纲说是五伦观念的必然的发展,曾尽了它历史的使命。现在已不是消极的破坏攻击三纲说的死躯壳的时候,而是积极的把握住三纲说的真义,加以新的解释与发挥,以建设新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时期了。”23应当说,“三纲”之真义,只是蕴涵于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的互相联系之中。

 

注释:

 

1蔡元培:《为宋省庵书屏》//《蔡元培全集(第一卷)》,北京,中华书局,1984年,第118页。

 

2蔡元培:《传略》//《蔡孑民先生言行录》,上海,上海中华书局,1920年,第6-7页。

 

3对此,有学者作了解释,认为:“三纲显然被隶属于民主国体制。可见虽有社会分工之差别,而每个人在人格上却是平等的,前者原本以后者为前提与基础。三纲因此只是为建立秩序、同心办事而立的规矩,即所谓‘齐心同愿,职识分安’,而并非恣行专制的手段。”参见夏晓虹:《晚清文人妇女观》,北京,作家出版社,1995年,第159页。

 

41935年蔡元培在《中国新文学大系总序》中说:“……程颐以‘饿死事小,失节事大’斥再蘸妇,蹂躏女权,正与韩愈的‘臣罪当诛’相等,误会‘三纲’的旧说,破坏‘五伦’的本义。不幸此等谬说适投明清两朝君主之所好,一方面以利用科举为诱惑,一方面以文字狱为鞭策,思想言论的自由,全被剥夺。”参见蔡元培:《中国新文学大系总序》//《蔡元培全集(第六卷)》,北京,中华书局,1988年,第572页。

 

5牟钟鉴:《三纲一个不能留,五常一个不能丢》,《光明日报》,2011年4月10日第2版。

 

6牟钟鉴:《“三纲”与“五常”须分开并有所弃取》,《中华读书报》,2017年11月15日第13版。

 

7[15][16](清)陈立:《白虎通疏证》,北京,中华书局,1994年,第373-374页,第373-374页,第374页。

 

8[56](魏)何晏、(梁)皇侃:《论语集解义疏》,北京,中华书局,1985年,第25页,第170页。

 

9[53](清)孙宝瑄:《忘山庐日记》,上海,上海人民出版社,2015年,第307页,第473页。

 

10(汉)郑玄、(唐)孔颖达:《礼记正义》//(清)阮元校刻《十三经注疏》,北京,中华书局,1980年,第1540页。

 

11[32][54][57](魏)何晏、(宋)邢昺:《论语注疏》//(清)阮元校刻《十三经注疏》,北京,中华书局,1980年,第2463页,第2463页,第2504页,第2504页。

 

12[20][35](宋)朱熹:《四书章句集注》,北京,中华书局,2012年,第59页,第17页,第59页。

 

13(汉)许慎:《说文解字》,北京,中华书局,1963年,第275页。

 

14(汉)扬雄:《法言》卷六《先知篇》,北京,中华书局,1985年,第26页。

 

15台湾大学历史学系教授阎鸿中认为,《白虎通》引纬书《含文嘉》曰“君为臣纲,父为子纲,夫为妻纲”,“强调的是君、父、夫要负人伦秩序之责任,如果不能身为表率便要遭受谴责;天子兼为君、为父、为夫,需为天下表率,更是一切责备的首要对象。”参见阎鸿中:《唐以前“三纲”意义的演变--以君臣关系为主的考察》//《钱穆先生纪念馆馆刊》第7期,台北市立图书馆,1999年,第65页。

 

16(汉)郑玄、(唐)孔颖达:《毛诗正义》//(清)阮元校刻《十三经注疏》,北京,中华书局,1980年,第515页。

 

17[23][24][27](宋)朱熹: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》//朱杰人等编《朱子全书(23)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、安徽教育出版社,2010年,第3376页,第3161页,第3170页,第2837页。

 

18[26](宋)黎靖德:《朱子语类(一)》,北京,中华书局,1986年,第63-64页,第269页。

 

19(宋)朱熹:《小学》//朱杰人等编《朱子全书(13)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、安徽教育出版社,2010年,第398-413页。

 

20(宋)朱熹: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》//朱杰人等编《朱子全书(24)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、安徽教育出版社,2010年,第3761页。

 

21[39](宋)朱熹: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》//朱杰人等编《朱子全书(21)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、安徽教育出版社,2010年,第1086页,第1041页。

 

22[36][37][38](宋)朱熹: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》//朱杰人等编《朱子全书(20)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、安徽教育出版社,2010年,第656页,第585-586页,第581页,第585-586页。

 

23[33][34][58]贺麟:《五伦观念的新检讨》//《近代唯心论简释》,上海,上海人民出版社,2009年,第205-212页,第210-211页,第211页,第212页。

 

24冯天瑜:《“五伦”“三纲”分梳》,《人文论丛》,2014年第1辑,第4-9页。

 

25(宋)真德秀:《大学衍义》,上海,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,2010年,第92-93页。

 

26(宋)真德秀:《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(二)》卷四《召除礼侍上殿奏札一》,上海,上海商务印书馆,1937年,第63页。

 

27(宋)陈普:《石堂先生遗集》//《续修四库全书(第1321册)》,上海,上海古籍出版社,1995年,第421页。

 

28(隋)王通:《中说》,北京,中华书局,1985年,第5页。

 

29[45](元)吴澄:《吴文正集》//《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(第1197册)》,台北商务印书馆,1986年,第221-222页,第442-443页。

 

30(元)郑玉:《师山遗文》卷三《与鲍仲安书》//《师山集》//《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(第1217册)》,台北商务印书馆,1986年,第85页。

 

31(明)湛若水:《圣学格物通(5)》卷五十一《正朝廷上》,桂林,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,2015年,第1944-1945页。

 

32(清)刁包:《潜室札记》,北京,中华书局,1985年,第58页。

 

33(清)曾国藩:《家书》//《曾国藩全集(21)》,长沙,岳麓书社,2011年,第117页。

 

34(清)张之洞:《劝学篇》,上海,上海书店出版社,2002年,第12页。

 

35(清)谭嗣同:《仁学》,北京,中华书局,1958年,第48页。

 

36刘师培:《攘书》//《刘师培全集(第二册)》,北京,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,1997年,第12页。

 

37钱穆:《国史新论》,北京,生活·读书·新知三联书店,2001年,第82页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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