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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石林作者简介:许石林,男,陕西蒲城人,中山大学毕业,现居深圳。国家一级作家、中国作家协会会员,深圳市文艺评论家协会副主席、深圳市杂文学会会长、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、中国传媒大学客座教授,曾获首届中国鲁迅杂文奖、广东省鲁迅文艺奖、广东省有为文学奖。主要作品:《损品新三国》《尚食志》《文字是药做的》《饮食的隐情》《桃花扇底看前朝》《幸福的福,幸福的幸》《清风明月旧襟怀》《故乡是带刺的花》《每个人的故乡都是宇宙中心》等。主编丛书《近代学术名家散佚学术著作丛刊·民族风俗卷》《晚清民国戏曲文献整理与研究·艺术家文献》《深圳杂文丛书·第一辑》。 |
你若没有知错就改、及时道歉纠错的修养,就别轻易冲人发火
作者:许石林
来源:作者赐稿
原载于 “许石林”微信公众号
时间:孔子二五七六年岁次乙巳九月十六日戊寅
耶稣2025年11月5日

宋仁宗庆历中,郎官吕觉奉旨按察巡视,事毕回朝交差,殿上登对,仁宗对吕觉的工作很满意。吕觉便顺势奏请,自陈穿绯衣太久,请求皇帝恩准其改穿章服。仁宗言语温煦,说:等下次办好别的差事再给你换吧。朕不想因你按察办案有力而表彰你,避免那些刻薄之徒,迎合朕意,故意深文周纳、卷,治人罪太苛。(“朕不欲因鞫狱与人恩泽,虑刻薄之徒,望风希进,而入人罪耳。”)
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。斯信矣!
自古仁者司法掌刑,无不百计活人,而非算计罗织、深文周纳以杀人。司法者,不当于严处逞权使才,而当于宽谅处显仁心。
明儒薛瑄与太监王振同乡,终不肯与王振同流合污,被王振陷害罗织,中以危法,当刑。王振有老仆,抱薪伏灶下哭,振诘之。仆曰:“闻今日薛夫子当刑,故哭。”振感悟,知诛薛瑄必失人心,遂得释。一个坏透了的太监,也因良心未尽泯灭,于要紧时,遇激言而复萌,得以宥人。
旧时秋决前,天子亲自登楼虑囚,即将重大案件过滤复核,重新侦审,意在尽量慎刑慎杀。而且此举本身就有警醒天下、戒惧后来的教育作用。明代夏元吉掌司法,每至秋决前,阅案卷彻夜惨恻,辗转不安,夫人问何故徘徊废寝?答曰:一笔勾决,人命关天,是以惨恻不宁,须反复查阅,不使冤枉屈杀一人。明朝周忱尝审一案,见当死之人,其情有可悯可恕者,乃令人高声通篇诵其案卷,至某处,忽大叫:是也!得不死矣!为一人案件,不惜烦劳如此。
连中三元的明代官员商辂,退休养老,同僚刘文安拜访,见商家子孙多且贤,叹曰:我与您一起工作几十年,从未见您办案断事妄杀一人,所以,您的子孙如此多且贤,是必然的。商辂说:不是我不妄杀一人,实在是不敢让朝廷枉杀一人。
昨日被某平台提问:中国古代有法治吗?做如上答复。

今天从大学毕业,直接进入司法系统的年轻人,多知识单一,尤缺世事人情体认,唯律例精熟,而未谙仁恕之道,多刻板机械,唯逞峻严苛狠,以为得司法之要,未知法律之深义,在为天下涵养之计。
法者礼也,礼之用,和为贵。燧人氏教民火食,是以蒸民生生不息,而秦始皇以火焚书,断绝道统以亡。吴道子、阎立本绘地狱图形以警戒凡庶,使愚蠢俗知因果报应而向善崇德,而酷吏仿其刑具以恣罗织。是知非博学无以广识,非广识无以培仁,非仁恕之人能掌刑司法。执法司刑,非以礼致和,是为天下敛深怨而构死仇矣。
读书人司法,怀中庸之道,于散漫无拘之世,能明通律义,秉法执绳,尽量不苟且以阿世诡随。而于严苛窒息之时,当善于处处行宽缓,于谅解通融处知权擅变。此正思维善司法之仁也。
知法既不可烂施,尤须先明晓法不可轻立。
闻某省立法,禁止诋毁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,禁止歧视、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。
此法律被解读为今后对“大龄未婚女性”不能用“剩女”这种带侮辱性称呼。
鄙意此法不当轻易而立。盖自古以来,对上述罗列,民间固然有歧视习惯,但也有随之而生的自然约束文化、风习以及言语心理机制。即有教养者,不会轻易鄙薄他人,传统教育,不以己所长,矜人之所短。正常人家教,力戒子弟不许以轻薄语侮慢欠缺之人。甚至因果报应以警戒云,不当嘲笑身体残疾、生理残缺、境遇难堪、命运失意者等等。风俗习惯、人心言语,也在不断匡正补救之中,并无绝对的对错。同一句话,用在不同的前提、背景、环境、语境下,意义指向截然不同。郭德纲揶揄道:我刚才那段话,你把它写下来,它哪一个字是错的?可是,说出来就有了相声所需要的调侃效果。所以,这个问题,不宜立法,不应属于立法范畴的事。
简单说,这原本就不是问题。把不是问题的事郑重其事拿出来当问题,不仅让人斩断习惯性的教养和风俗禁忌,而且无所适从。
再说,法既立业,执法若非苟且枉法,则必然行不通。最严重者,容易教人奸伪变诈,比如,禁止称“大龄剩女”,难道就没有别的非禁止范围内却包含歧视之意的词了?多的是!法之所禁有限,民之所犯无穷,口道夷齐而心许桀纣还不容易?
尤其在一个长期严重缺乏仁恕之道、习惯计较无情争斗的社会里,最好不要轻易立法。施法者乏仁,则法必苛严峻细,终致伤人害世。最主要强势力量永远不认错,也从来不负责。若立法有错,或世易时移,法不应时,久则生弊,则立法者必以修正为耻,遂眼见错谬丛生,而坚执不改。如此,法如凝脂,若求些许宽松,必待枉法苟且也。法既为政翼,苛政猛于虎,管得太细,会将社会环境中的细微宽松彻底排挤压缩掉。前鉴昭灼,暴秦因此而亡。
立法须有前提,社会忠恕之道存焉。正如一个人,你若没有闻过则喜、知错遽改的品格,无及时道歉赔不是的习惯修养,就不要养成轻易冲人发火的恶习。别人发火,盛怒之下,旋即悔悟,误而即觉,觉而不回护,犹不失聪明正直。你哪怕眼见自己犯下万谬千错,也死犟坚不认错,一旦发火伤人,便是万劫不复。
是知法不可轻立也。
2025年10月27日
责任编辑:近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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