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十六、蒐閱
四十五、雩
四十四、闕時
四十三、蒐狩
四十二、有年
書序正第
案「致夫人」例,傳無說。楊士勛於文九年「三月,夫人姜氏至自齊」下引師略例云:「夫人行有十二,例時。此致而書月者,蓋以非禮而致,故書月以刺之,餘文書月者,當條皆有義耳。」則依師意,若夫人之合致者,常例皆宜以書時爲正也。
送者,送女也;致者,致戒也。傳曰:「禮,送女,父不下堂,母不出祭門,諸母兄弟不出闕門。父戒之曰:『謹慎從爾舅之言。』母戒之曰:『謹慎從爾姑之言。』諸母般,申之曰:『謹慎從爾父母之言。』」案「逆女」之與「送致」,事之一體兩端者也,故例不異,同以時爲常。
傳曰:「『胥』之爲言,猶『相』也。相命而信諭,謹言而退,以是爲近古也。」柯劭忞云:「相命謹言,即古之誓禮。」曲禮云:「約信曰『誓』」。孔穎達云:「以其不能自和好,故用言辭共相約束,以爲信也。若用言相約束以相見,則用誓禮。」是其不同於盟者。傳曰:「誥誓不及五帝,盟詛不及三王,交質子不及二伯。」廖平云:「古帝王無···
凡公行,告於宗廟,反行飲至,舍爵策勛焉,禮也。傳例曰:「致君者,殆其往而喜其反,此致君之意義也。」莊二十三年傳曰:「公如,往时正也;致月故也。如,往月致月,有懼焉爾。」定八年傳曰:「公如,往时致月,危致也;往月致时,危往也;往月致月,惡之也。」若「有懼」則主以情言,若「惡之」則主以義言。鍾文烝云:「『危致』即···
武王克商,分其宗廟之器,以賜兄弟,以彰明德,謂之「分器」。杜預云:「國之分器,得之足以爲榮,失之足以爲辱,故重而書之。」案定八年「竊」既不月,則九年「得」亦不蒙上「四月」可知,是其例當以時者爲常也。
傳曰:「高下有水災曰『大水』。」師云:「大水,例時。」鍾文烝引春秋考異郵云:「水災歷月而成,故例時。」
傳例曰:「内之大事,日。」公薨大事,日之不疑。
「異」志也。傳曰:「雨月,志正也。」諸家解此,多以爲雨得其時,則月。廖平云:「據月,以記時節,雨雪、大雨皆同。月以記時,明其緩急常變,此不爲例者,唐、宋以下,以爲日、月不爲例,此類是也。」案廖說最與傳合,但以不爲例,則誤矣。據月以記時節,固是例者也。春秋之法,無不以天時爲例者,重禮法,大天紀也。故傳曰:「人之···
凡禮與人物曰「歸」。「歸」者,通行之辭,尊之則曰「獻」。師云:「凡有所歸,例時。」
捕罪曰「執」。是「執」者,治文也。師云:「執大夫,有罪者例時,無罪者月。」柯劭忞云:「執例時,惡則月,惡甚日。」案師云「罪」者,從被執者言;柯云「惡」者,從執之者言,義實不異。又若師所言例,但及大夫,不及諸侯,而案之於經,此例亦同施於諸侯矣。
諸侯使大夫問於諸侯曰「聘」。師云:「聘,例時。凡聘,皆使卿執玉帛以相存問。」
凡内城者,皆邑也。傳曰:「城,爲保民爲之也。民眾城小則益城,益城無極。凡城之志,皆譏也。」師云:「城,例時。」
無事,謂一時無所錄者也。傳曰:「無事焉何以書?不遺時也。」師云:「四時不具,不成年也。」廖平云:「必書首月,以記時變。」
傳曰:「『平』之爲言,以道成也。」廖平云:「據不盟而信喻,以道相和好也。」師云:「傳例曰,盟不日者,渝盟惡之也。取夫詳略之義,則平不月者,亦有惡矣,蓋不能相結以信。」依師意,平比盟爲略,例因以月者爲常。不月者,亦惡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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