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三十七、分器

栏目:经学新览
发布时间:2026-07-06 17:39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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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鹏

作者简介:杨鹏,男,西元一九八三年生,甘肃兰州人,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,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。甘肃传统文化研究会、河北省儒学会常务理事。素承家学而治经典,长期从事儒家经学整理、注释及课研工作,主治方向爲《春秋穀梁传》《尚书》,出版著作有《穀梁集解补注》(中华书局 2022年)《春秋归例》(凤凰出版社 2026年)等。


春秋歸例

楊鵬 撰

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佈


編者注:本文為原始稿件,出版時有改動。

 

分器

 

武王,分其宗廟之器,以賜兄弟,以彰明德,謂之「分器」。杜預云:「國之分器,得之足以爲榮,失之足以爲辱,故重而書之。」案八年「竊」既不月,則九年「得」亦不蒙上「四月」可知,是其例當以時者爲常也。

 

【桓二年】夏,四月,取大鼎于戊申,納于太廟。

 

大鼎者,之分器也。以不義失之,以不義得之,雖久,非其有也。故猶曰「大鼎」。登之宗廟,當尊之言「獻」,若五年「初獻六羽」是。此則以弗受之辭言「納」者,既不得取於亦固不得取於矣。非其所宜得而得之,亦辱也。因不與其獻之之道爾。傳曰:「内弒其君,外成人之亂,受賂而退,以事其祖,非禮也。其道以周公爲弗受也。」師云:「納者,内不受也。日之,明惡甚也。」

 

【定八年】(冬)盜竊寶玉大弓。

【定九年】(夏)得寶玉大弓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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