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三十二、執

栏目:经学新览
发布时间:2026-07-06 17:30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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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鹏

作者简介:杨鹏,男,西元一九八三年生,甘肃兰州人,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,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。甘肃传统文化研究会、河北省儒学会常务理事。素承家学而治经典,长期从事儒家经学整理、注释及课研工作,主治方向爲《春秋穀梁传》《尚书》,出版著作有《穀梁集解补注》(中华书局 2022年)《春秋归例》(凤凰出版社 2026年)等。


春秋歸例

楊鵬 撰

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佈


編者注:本文為原始稿件,出版時有改動。

 

 

○捕罪曰「執」。是「執」者,治文也。師云:「執大夫,有罪者例時,無罪者月。」柯劭忞云:「執例時,惡則月,惡甚日。」案師云「罪」者,從被執者言;云「惡」者,從執之者言,義實不異。又若師所言例,但及大夫,不及諸侯,而案之於經,此例亦同施於諸侯矣。

 

【隱七年】(冬)凡伯楚丘以歸。

 

○師云:「執天子之使。」公羊云:「執之也。執之則其言『伐』之何?大之也。曷爲大之?不與夷狄之執中國也。」何休云:「『執』者,治文也。君子不使無禮義制治有禮義,故絕不言『執』,正之言『伐』也。」是據常例,則當作「凡伯楚丘以歸」。若執之惡者當月。此不月者,順「伐」之時,所以深諱之也。

 

【桓十一年】九月,人執 祭仲

 

○月者,並爲歸、奔及盟發例,不爲執祭仲祭仲有立惡黜正之罪,執之固在時例。

 

【莊十七年】春,人執 

 

○傳曰:「 之佞人也。」廖平之罪云:「左氏云『不朝也』,當是 巧佞,鼓惑鄭伯,故桓公討而執之。」

 

【僖四年】(夏)人執 袁濤

 

○案公羊左氏皆以爲濤塗誤軍道,故執之。穀梁傳注皆無是言。惟江熙云:「主人之不敬客,由客之不先敬主人。」楊士勛云:「則以濤塗不敬命,故執之也。」

 

【僖十九年】春王三月,人執滕子 嬰齊

 

○稱「人」以執,則見執得其罪。得罪宜時,而月者,諸家皆以爲並惡宋襄無道,故稱「人」以罪滕子,書月以惡宋襄鍾文烝趙與權云:「齊桓之伯執不及君,已爲薄矣。宋襄效之而執虐人之君,其能免乎?」

 

【僖十九年】(六月)酉,人執繒子用之。

 

○傳曰:「微國之君,因以求與之盟。人因己以求與之盟,己迎而執之,惡之,故謹而日之也。」是「己酉」,固爲「執」發例也。鍾文烝云:「惡邾子,故『執』特謹日,尚不論及『用』也。」左氏:「宋襄公使邾文公繒子次睢之社,欲以屬東夷。」

 

【僖二十一年】(秋)宋公以伐

 

執之也。不言「」者,不與夷狄執中國。雖不與,亦不辟罪宋襄,故仍以時。傳曰:「之恥,宋襄公有以自取之。伐之喪、執滕子、圍、爲之會,不顧其力之不足,而致楚成王成王怒而執之。故曰,禮人而不答,則反其敬。愛人而不親,則反其仁。治人而不治,則反其知。過而不改,又之,是謂之過。」

 

【僖二十八年】(冬)人執衛侯歸之于京師。

 

○奉王命以討衛也。案左氏衛侯元咺訟于京師,衛侯不勝,乃執之。

 

【文十四年】(冬)人執單伯

 

○傳曰:「私罪也。單伯淫于人執之。」

 

【文十四年】(冬)人執子叔姬

 

○傳曰:「叔姬同罪也。」謂與單伯同罪。鍾文烝云:「言淫也,同罪則同執。不言『人執單伯及子叔姬』者,男女之際,非夫婦不可言『及』也。」

 

【成九年】(秋)人執鄭伯

 

廖平云:「爲鄭伯楚子 。」並引鄭世家:「成公三年,楚共王曰『鄭成公孤有德焉』,使人來與盟,成公私與盟。秋,成公曰『私平於』,執之。使欒書。」

 

【成十五年】(三月)晉侯曹伯歸于京師。

 

○傳曰:「以『晉侯』而斥執曹伯,惡晉侯也。」師云:「明執之不以其罪。」案不以其罪執,猶執無罪,故月以見惡。

 

【成十六年】九月,人執季孫行父,舍之于苕丘

 

劉向云:「僑如大夫,使執季孫行父而止之。」是執無罪也。猶月者,廖平云:「因公在重之,故月也。」以爲重爲公錄危故。柯劭忞云:「雖不執公,公亦可危。」

 

【襄十一年】(秋)人執行人良霄

 

○凡執行人者,皆怨接於上,故執其使,將欲得之也。柯劭忞云:「『人執行人干徵師』,傳曰『稱「人」以執大夫,執有罪也』,然則執良霄,亦爲執有罪。鄭伯反復於,偭向無常,君罪累臣,故爲執有罪。」鍾文烝解稱「人」以執大夫云:「執大夫稱『人』,又有二義。『人執 』,傳曰『「人」者,眾辭也。以「人」執,與之辭也』;『人執 祭仲』,傳曰『「人」者,宋公也。貶之也』;『人執 袁濤塗』,傳曰『「人」者,齊侯也。不正其踰國而執也』;是有二也。凡執大夫,惟 慶封 公子招特爲變文,餘皆稱『人』,未有稱『公』『侯』以執者。若被執者有罪,亦稱『人』以見惡。經辭雖有常例,傳則分而別之,所謂善惡不嫌同辭,不可以一槩求之矣。」

 

【襄十六年】(春)人執莒子邾子以歸

 

廖平云:「討其伐我也。在會,公愬於乃執之。」

 

【襄十八年】夏,人執行人石買

 

廖平云:「因其伐執之。」並引左氏:「人執行人石買長子,執孫蒯於純留,爲故也。」

 

【襄十九年】(春)人執邾子

 

○以十七年伐我南鄙故。

 

【襄二十六年】(秋)人執 甯喜

 

柯劭忞云:「稱『人』,眾辭。弒君宜討。雖不能正之罪,然仍書執有罪之辭以見義。」

 

【昭四年】(夏)人執徐子

 

○討其貳於也。

 

【昭四年】(秋) 慶封殺之

 

○此雖承諸侯伐,但是執也。據例,「伐」上當再出「楚人」爲是。經沒「」文者,慶封有罪,而義不與靈王得討焉。傳曰:「靈王使人以慶封令於軍中曰:『有若 慶封弒其君者乎?』慶封曰:『子一息,我亦且一言。』曰:『有若 公子圍弒其兄之子,而代之爲君者乎?』軍人粲然皆笑。慶封弒其君,而不以弒君之罪罪之者,慶封不爲靈王服也。不與討也。春秋之義,用貴治賤,用賢治不肖,不以亂治亂也。孔子曰:『懷惡而討,雖死不服。其斯之謂與?』」復於「執」後言「殺」者,崔子方云:「『殺 孔奐』『殺 夏徵舒』,不言『執』,直殺之也。此先言『執』,蓋治其罪,而後殺之故也。見慶封之有罪焉爾。」則不以爲「殺」例者,『治』之義,重於『殺』也。又案八年「人執行人干徵師殺之」,傳曰:「稱『人』以執大夫,執有罪也。」舉「執」不舉「殺」,亦見重「執」之義。

 

【昭八年】(夏)人執行人干徵師殺之。

 

廖平云:「爲所使,是有罪也,因君罪臣。」案左氏:「干徵師赴於楚,且告有立君。」

 

【昭十三年】(秋)人執季孫意如以歸。

 

○師云:「以公不與盟故。」

 

【昭二十三年】(春)人執我行人叔孫婼

 

○案左氏,是爲師,人愬於故。

 

【定元年】春王,三月,人執 仲幾于京師。

 

○師云:「成周不即役,爲監功之主,因而執之。」月者,爲上從以承「王」故。徐邈云:「案傳,元年不書『正月』,言『無正也』,然則改元即位,在于此年,故不可以不書『王』。書『王』,必有月以承之,故因其執月,以表年首爾,不以謹仲幾也。」

 

【定六年】秋,人執行人樂祁

 

廖平云:「稱『行人』,怨在上也。六卿執政,無志於諸侯,故執行人。」不月者,樂祁亦有罪。案左氏:「范獻子言於晉侯曰:『以君命越疆而使,未致使而私飲酒,不敬二君,不可不討也。』乃執樂祁。」

 

【定七年】(秋)人執行人北宫結以侵

 

廖平云:「欲背,恐國人不從,僞使以侵,因侵而與之盟。」

 

【哀四年】(春)人執小邾子

 

○案所以執小邾者,廖平云:「舊爲屬,春秋乃以爲屬,故十七年十五年人伐十九年執滕子九年、十年伐十九年左傳元年『 仲幾不受功,曰:「,吾役也」』是也。」

 

【哀四年】(夏)人執戎蠻子 

 

鍾文烝云:「此執據左傳,是士蔑請於趙鞅而執之,則『人』非是『晉侯』。以蠻子非中國,不入諸『執』例,故略稱『人』,與君執有罪同辭也。」案所謂「不入諸『執』例」者,謂春秋固略夷狄,視若卑者,乃亦略不言執之爾,非謂異不在「執」例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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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近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