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四十、送致

栏目:经学新览
发布时间:2026-07-06 17:45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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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鹏

作者简介:杨鹏,男,西元一九八三年生,甘肃兰州人,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,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。甘肃传统文化研究会、河北省儒学会常务理事。素承家学而治经典,长期从事儒家经学整理、注释及课研工作,主治方向爲《春秋穀梁传》《尚书》,出版著作有《穀梁集解补注》(中华书局 2022年)《春秋归例》(凤凰出版社 2026年)等。


春秋歸例

楊鵬 撰

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佈


編者注:本文為原始稿件,出版時有改動。

 

送致

 

○送者,送女也;致者,致戒也。傳曰:「禮,送女,父不下堂,母不出祭門,諸母兄弟不出闕門。父戒之曰:『謹慎從爾舅之言。』母戒之曰:『謹慎從爾姑之言。』諸母般,申之曰:『謹慎從爾父母之言。』」案「逆女」之與「送致」,事之一體兩端者也,故例不異,同以時爲常。

 

【桓三年】九月,齊侯姜氏

 

地也。傳曰:「送女踰竟,非禮也。」又左氏云:「凡公女嫁於敵國,姊妹則上卿送之,以禮於先君;公子則下卿送之。於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。於天子則諸卿皆行,公不自送。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。」齊侯姜氏,非禮也,故志。師云:「月者,重錄之。」重爲齊侯故。

 

【成九年】夏,季孫行父致女。

 

○師云:「致敕戒之言於女。」其「致敕戒之言」者,即傳所謂「父戒之曰」云云。不以「送」爲辭者,伯姬已在,但往致言而已。列女傳:「宋共公不親迎伯姬,迫於父母之命而行。既入宋,三月廟見,當行夫婦之道,伯姬共公不親迎,故不聽命。人告使大夫季文子致命於伯姬。」又坊記:「婚禮,婿親迎,見於舅姑,舅姑承子以授婿,恐事之違也。以此坊民,婦猶有不至者。」鄭玄注云:「春秋成公九年春二月,伯姬归於,夏五月季孫行父致女,是時宋共公不親迎,恐其有違而致之也。」傳曰:「『致』者,不致者也。婦人在家制於父,既嫁制於夫。『如宋致女』,是以我盡之也。不正,故不與内稱也。逆者微,故『致女』詳其事,賢伯姬也。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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