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十二、歸嫁

栏目:经学新览
发布时间:2026-06-13 13:26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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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鹏

作者简介:杨鹏,男,西元一九八三年生,甘肃兰州人,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,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。甘肃传统文化研究会、河北省儒学会常务理事。素承家学而治经典,长期从事儒家经学整理、注释及课研工作,主治方向爲《春秋穀梁传》《尚书》,出版著作有《穀梁集解补注》(中华书局 2022年)《春秋归例》(凤凰出版社 2026年)等。


春秋歸例

楊鵬 撰

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佈


編者注:本文為原始稿件,出版時有改動。

 

歸嫁

 

○案春秋,若内女之嫁於諸侯者,以爵同尊同,故志。案師於七年「春王,三月,叔姬歸于」注云:「親逆例時,不親逆例月。」言於内女之歸嫁者,其時、月所設,皆準親逆與否。是其例亦與「歸至」同,同得與「親逆」相須以見也。

 

【隱二年】冬,十月,伯姬

 

○九月 履緰所逆者也。逆月,則歸不月。月者,爲密盟。

 

【隱七年】春王三月,叔姬歸于

【桓九年】春, 季姜歸于京師。

 

○王后也。案春秋,若外女歸嫁,得志者,唯施之於王后、王姬爾。或我主婚,或假我途,我皆有送迎之禮,故志。但總以外事略之,不重辨親逆與否,故又通以時錄。

 

【莊元年】(冬)王姬歸于

【莊十一年】冬,王姬歸于

【莊十二年】春王三月, 叔姬歸于

 

云:「邑也, 所用入于者。國既滅,故歸。」柯劭忞云:「嫁女曰『歸』,已嫁女歸夫家亦曰『歸』。」案紀侯去國而死,叔姬 自定於,而後歸之。則叔姬歸,非可以親逆準之。此月者,痛其國滅,喜其得所,因以重錄故也。

 

【莊二十五年】(六月)伯姬歸于

【僖十五年】(九月)季姬歸于

【成九年】二月,伯姬歸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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