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四十一、致夫人

栏目:经学新览
发布时间:2026-07-06 17:47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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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鹏

作者简介:杨鹏,男,西元一九八三年生,甘肃兰州人,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,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。甘肃传统文化研究会、河北省儒学会常务理事。素承家学而治经典,长期从事儒家经学整理、注释及课研工作,主治方向爲《春秋穀梁传》《尚书》,出版著作有《穀梁集解补注》(中华书局 2022年)《春秋归例》(凤凰出版社 2026年)等。


春秋歸例

楊鵬 撰

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佈


編者注:本文為原始稿件,出版時有改動。

 

致夫人

 

○案「致夫人」例,傳無說。楊士勛於文九年「三月,夫人姜氏至自」下引師略例云:「夫人行有十二,例時。此致而書月者,蓋以非禮而致,故書月以刺之,餘文書月者,當條皆有義耳。」則依師意,若夫人之合致者,常例皆宜以書時爲正也。

 

【桓三年】(九月)夫人姜氏至自

 

○凡夫人歸致,亦得以時、月,見親逆與否。若既於「逆」月者,則於「致」不月,前見故也;於「逆」不月者,乃復於「致」月以見;是「歸至」與逆「親逆」,相須成例也。此先不於「逆」月,必後於「至」月者,以間有「公會齊侯」事,嫌合親逆,故特後出月以決之也。

 

【莊二十四年】八月,丁丑,夫人姜氏

 

○稱「入」,見拒之義也。錄日,見惡之深也。傳曰:「入者,内弗受也。日入,惡入者也。何用不受也?以宗廟弗受也。其以宗廟弗受何也?娶仇人子弟,以薦舍於前,其義不可受也。」

 

【僖元年】十有二月,丁巳,夫人氏之喪至自

 

莊公請葬之也。日之義,與桓公之喪外至同。

 

【文九年】三月,夫人姜氏至自

 

○行致也。傳曰:「卑以尊致,病文公也。」師云:「夫人行,例不致。乃以君禮致,刺公寵之過。」鍾文烝申之云:「夫人所以不得致者,婦人既嫁,不踰竟。既無踰竟之事,安有告廟飲至之禮?故公宜致,夫人不宜致。始嫁宜致,既嫁不宜致。」楊士勛引師略例云:「此致而書月者,蓋以非禮而致,故書月以刺之。」

 

【宣元年】三月,遂以夫人婦至自齊。

 

○傳曰:「其曰『婦』,緣姑言之之辭也。」何休云:「有姑當以婦禮至,無姑當以夫人禮至」。則此必後於「至」月者,因異以婦禮至,故須出月以決之也。又十四年「九月,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」月者,亦爲此。

 

【成十四年】九月,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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