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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鹏作者简介:杨鹏,男,西元一九八三年生,甘肃兰州人,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,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。甘肃传统文化研究会、河北省儒学会常务理事。素承家学而治经典,长期从事儒家经学整理、注释及课研工作,主治方向爲《春秋穀梁传》《尚书》,出版著作有《穀梁集解补注》(中华书局 2022年)《春秋归例》(凤凰出版社 2026年)等。 |
春秋歸例
楊鵬 撰
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佈
編者注:本文為原始稿件,出版時有改動。
執
○捕罪曰「執」。是「執」者,治文也。師云:「執大夫,有罪者例時,無罪者月。」柯劭忞云:「執例時,惡則月,惡甚日。」案師云「罪」者,從被執者言;柯云「惡」者,從執之者言,義實不異。又若師所言例,但及大夫,不及諸侯,而案之於經,此例亦同施於諸侯矣。
【隱七年】(冬)戎伐凡伯于楚丘以歸。
○師云:「執天子之使。」公羊云:「執之也。執之則其言『伐』之何?大之也。曷爲大之?不與夷狄之執中國也。」何休云:「『執』者,治文也。君子不使無禮義制治有禮義,故絕不言『執』,正之言『伐』也。」是據常例,則當作「戎執凡伯于楚丘以歸」。若執之惡者當月。此不月者,順「伐」之時,所以深諱之也。
【桓十一年】九月,宋人執鄭 祭仲。
○月者,並爲突歸、忽奔及折盟發例,不爲執祭仲。祭仲有立惡黜正之罪,執之固在時例。
【莊十七年】春,齊人執鄭 詹。
○傳曰:「鄭 詹,鄭之佞人也。」廖平申詹之罪云:「左氏云『鄭不朝也』,當是鄭 詹巧佞,鼓惑鄭伯,故桓公討而執之。」
【僖四年】(夏)齊人執陳 袁濤塗。
○案公羊左氏皆以爲濤塗誤軍道,故執之。穀梁傳注皆無是言。惟江熙云:「主人之不敬客,由客之不先敬主人。」楊士勛云:「則以濤塗不敬齊命,故執之也。」
【僖十九年】春王,三月,宋人執滕子 嬰齊。
○稱「人」以執,則見執得其罪。得罪宜時,而月者,諸家皆以爲並惡宋襄無道,故稱「人」以罪滕子,書月以惡宋襄。鍾文烝引趙與權云:「齊桓之伯執不及君,已爲薄矣。宋襄效之而執虐人之君,其能免乎?」
【僖十九年】(六月)己酉,邾人執繒子,用之。
○傳曰:「微國之君,因邾以求與之盟。人因己以求與之盟,己迎而執之,惡之,故謹而日之也。」是「己酉」,固爲「執」發例也。鍾文烝云:「惡邾子,故『執』特謹日,尚不論及『用』也。」左氏:「宋襄公使邾文公用繒子於次睢之社,欲以屬東夷。」
【僖二十一年】(秋)執宋公以伐宋。
○楚執之也。不言「楚」者,不與夷狄執中國。雖不與,亦不辟罪宋襄,故仍以時。傳曰:「雩之恥,宋襄公有以自取之。伐齊之喪、執滕子、圍曹、爲雩之會,不顧其力之不足,而致楚成王,成王怒而執之。故曰,禮人而不答,則反其敬。愛人而不親,則反其仁。治人而不治,則反其知。過而不改,又之,是謂之過。」
【僖二十八年】(冬)晉人執衛侯,歸之于京師。
○奉王命以討衛也。案左氏,衛侯與元咺訟于京師,衛侯不勝,乃執之。
【文十四年】(冬)齊人執單伯。
○傳曰:「私罪也。單伯淫于齊,齊人執之。」
【文十四年】(冬)齊人執子叔姬。
○傳曰:「叔姬同罪也。」謂與單伯同罪。鍾文烝云:「言淫也,同罪則同執。不言『齊人執單伯及子叔姬』者,男女之際,非夫婦不可言『及』也。」
【成九年】(秋)晉人執鄭伯。
○廖平云:「爲鄭伯會楚子 成于鄧。」並引鄭世家:「成公三年,楚共王曰『鄭成公孤有德焉』,使人來與盟,成公私與盟。秋,成公朝晉,晉曰『鄭私平於楚』,執之。使欒書伐鄭。」
【成十五年】(三月)晉侯執曹伯,歸于京師。
○傳曰:「以『晉侯』而斥執曹伯,惡晉侯也。」師云:「明執之不以其罪。」案不以其罪執,猶執無罪,故月以見惡。
【成十六年】九月,晉人執季孫行父,舍之于苕丘。
○劉向云:「僑如貨晉大夫,使執季孫行父而止之。」是執無罪也。猶月者,廖平云:「因公在重之,故月也。」以爲重爲公錄危故。柯劭忞云:「晉雖不執公,公亦可危。」
【襄十一年】(秋)楚人執鄭行人良霄。
○凡執行人者,皆怨接於上,故執其使,將欲得之也。柯劭忞云:「『楚人執陳行人干徵師』,傳曰『稱「人」以執大夫,執有罪也』,然則執良霄,亦爲執有罪。鄭伯反復於晉、楚,偭向無常,君罪累臣,故爲執有罪。」鍾文烝解稱「人」以執大夫云:「執大夫稱『人』,又有二義。『齊人執鄭 詹』,傳曰『「人」者,眾辭也。以「人」執,與之辭也』;『宋人執鄭 祭仲』,傳曰『「宋人」者,宋公也。貶之也』;『齊人執陳 袁濤塗』,傳曰『「齊人」者,齊侯也。不正其踰國而執也』;是有二也。凡執大夫,惟齊 慶封、陳 公子招特爲變文,餘皆稱『人』,未有稱『公』『侯』以執者。若被執者有罪,亦稱『人』以見惡。經辭雖有常例,傳則分而別之,所謂善惡不嫌同辭,不可以一槩求之矣。」
【襄十六年】(春)晉人執莒子、邾子以歸。
○廖平云:「討其伐我也。在會,公愬於晉,晉乃執之。」
【襄十八年】夏,晉人執衛行人石買。
○廖平云:「因其伐曹執之。」並引左氏:「晉人執衛行人石買於長子,執孫蒯於純留,爲曹故也。」
【襄十九年】(春)晉人執邾子。
○以十七年伐我南鄙故。
【襄二十六年】(秋)晉人執衛 甯喜。
○柯劭忞云:「稱『人』,眾辭。喜弒君宜討。晉雖不能正喜之罪,然仍書執有罪之辭以見義。」
【昭四年】(夏)楚人執徐子。
○討其貳於楚也。
【昭四年】(秋)執齊 慶封,殺之。
○此雖承諸侯伐吳,但是楚執也。據例,「伐」上當再出「楚人」爲是。經沒「楚」文者,慶封有罪,而義不與靈王得討焉。傳曰:「靈王使人以慶封令於軍中曰:『有若齊 慶封弒其君者乎?』慶封曰:『子一息,我亦且一言。』曰:『有若楚 公子圍弒其兄之子,而代之爲君者乎?』軍人粲然皆笑。慶封弒其君,而不以弒君之罪罪之者,慶封不爲靈王服也。不與楚討也。春秋之義,用貴治賤,用賢治不肖,不以亂治亂也。孔子曰:『懷惡而討,雖死不服。其斯之謂與?』」復於「執」後言「殺」者,崔子方云:「『殺陳 孔奐』『殺陳 夏徵舒』,不言『執』,直殺之也。此先言『執』,蓋治其罪,而後殺之故也。見慶封之有罪焉爾。」則不以爲「殺」例者,『治』之義,重於『殺』也。又案八年「楚人執陳行人干徵師殺之」,傳曰:「稱『人』以執大夫,執有罪也。」舉「執」不舉「殺」,亦見重「執」之義。
【昭八年】(夏)楚人執陳行人干徵師,殺之。
○廖平云:「爲留所使,是有罪也,因君罪臣。」案左氏:「干徵師赴於楚,且告有立君。」
【昭十三年】(秋)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。
○師云:「以公不與盟故。」
【昭二十三年】(春)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。
○案左氏,是爲魯取邾師,邾人愬於晉故。
【定元年】春王,三月,晉人執宋 仲幾于京師。
○師云:「晉城成周,宋不即役,晉爲監功之主,因而執之。」月者,爲上從以承「王」故。徐邈云:「案傳,定元年不書『正月』,言『定無正也』,然則改元即位,在于此年,故不可以不書『王』。書『王』,必有月以承之,故因其執月,以表年首爾,不以謹仲幾也。」
【定六年】秋,晉人執宋行人樂祁犂。
○廖平云:「稱『行人』,怨在上也。晉六卿執政,無志於諸侯,故執宋行人。」不月者,樂祁亦有罪。案左氏:「范獻子言於晉侯曰:『以君命越疆而使,未致使而私飲酒,不敬二君,不可不討也。』乃執樂祁。」
【定七年】(秋)齊人執衛行人北宫結以侵衛。
○廖平云:「衛欲背晉從齊,恐國人不從,僞使齊執結以侵衛,因侵而與之盟。」
【哀四年】(春)宋人執小邾子。
○案宋所以執小邾者,廖平云:「邾、滕、薛舊爲宋屬,春秋乃以爲魯屬,故桓十七年宋伐邾、莊十五年宋人伐郳、僖十九年執滕子、宣九年宋圍滕、十年伐滕、昭十九年宋伐邾。左傳定元年『宋 仲幾不受功,曰:「滕、薛、郳,吾役也」』是也。」
【哀四年】(夏)晉人執戎蠻子 赤,歸于楚。
○鍾文烝云:「此執據左傳,是士蔑請於趙鞅而執之,則『晉人』非是『晉侯』。以蠻子非中國,不入諸『執』例,故略稱『人』,與君執有罪同辭也。」案鍾所謂「不入諸『執』例」者,謂春秋固略夷狄,視若卑者,乃亦略不言執之爾,非謂異不在「執」例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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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近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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