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古代的妇女地位:迷思与真相(修订版)
作者:李竞恒(四川师范大学副教授)
来源:作者授权儒家网发布,原载「南方周末」2016年5月13日,本文系修订稿
对于从小读鲁迅杂文成长起来的许多人来说,中国古代女性只是和缠足、贞节牌坊联系在一起,总之一片黑暗。但实际上,真实历史的情况要复杂得多,古代女性的身份地位在不同时代和文化背景下的差异很大,一般情况下并非五四话语中描述和想象的状况。
一、
殷周时代,多有女贵族、女领主活跃于政治、经济和军事领域,如著名的商代妇好,一条典宾卜辞记载妇好从自己的封地上提供了三千人的武力(《合集》39902)。妇好是女领主,有自己的封地、财产、封臣及武力,并率领军队出征,她不是商王的奴仆,而更类似合作伙伴。另外一位女领主妇妌,也是有自己封地和臣民的,如典宾卜辞记载“妇妌不受年”(《合集》9756)、“妇妌不其受黍年”(《合集》9607),是占卜向神灵询问,妇妌领地上的农作物是否能获得丰收。此外,甲骨卜辞中还有其它一些被称为“妇”的女领主,如妇庞有封地叫“庞田”,还有妇良、妇杏、妇杞、妇喜、妇息等女领主,王卜辞中多有她们向朝廷进贡财物的记录,表明这些女领主各有自己的领地,并享有经济管理之权。在甲骨卜辞中,往往将这些女封君、女贵族统称为“多妇”,仅武丁时期的这些女领主就至少有六十四人之多(胡厚宣:《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》上,河北教育出版社,2001,第97页)。
商代还多有女性武士,如师宾间卜辞记载“妇”在地进行武装守卫(《合集》7006、7007)。安阳刘家庄商代墓地M9的墓主是一位女性,墓中随葬着戈、矛、箭镞等十多件武器(《华夏考古》1997年第2期);河北藁城台西M38墓主是一名三十岁的女性武士,她的墓葬中出土了青铜戈、青铜箭镞和三只警犬(《藁城台西商代遗址》);在山东滕州前掌大商代遗址墓葬中,M119的墓主是一位三十至三十五岁的女性,她的墓中随葬着青铜戈、青铜箭镞、以及磨砺武器的砺石。M120的墓主也是一位女性,墓中出土有青铜刀、戈、斧和磨砺武器的砺石;M17的墓主是三十岁女性,墓中随葬两件青铜戈(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:《滕州前掌大墓地》上册,文物出版社,2005年,第84—104页)。据专家对人骨进行的体质的测量分析, M120、M104墓主的“肢骨极其粗壮”。这些商代女性武士,可谓先秦“女汉子”。
周代的青铜器铭文中也多有女封君、女贵族治理领地、管理封臣的记录,最出名一位是王姜。如《作册夨令簋》铭文就记载了“作册夨令尊宜于王姜,姜赏令贝十朋、臣十家、鬲百人” (《集成》4301)。女领主王姜对臣下赏赐了贝壳、封臣以及大量属民,显然是自己拥有大批财产、领地和人口的女领主。《蔡簋》铭文记载,周王室的家宰蔡负责掌管王室百工,并“出入姜氏命”,可见姜氏也掌管工业生产。周王告诫蔡,“汝毋弗善效姜氏人”,就是说要客气地对待姜氏的人,姜氏显然掌管着一个庞大的臣属团队。《鼎》铭文中,也记载了“王姜”给领主史赏赐了三块土地。康王时器的《叔簋》则记载,“王姜使叔使于太保”(《集成》4132),即命令臣下“叔”前往重要大臣太保的领地执行任务。据《集成》2789鼎铭记载,王俎姜还命令内史,赏赐有战功之臣,受赏者“对扬王俎姜休”,对这位女君表示拜谢。《作册睘卣》铭文记载,“王姜令作册睘安夷伯”(《集成》5407),即命令一位叫作册睘的封臣,去负责招待一位东夷诸侯,可见王姜还负责政治和外交。这位王姜,“不但率军出征,主持封赏,而且自有僚属……她地位之崇高,权力之重大,周初彝铭中除周公、伯懋父、召公等人外,很少能与之相比的”(杜正胜:《古代社会与国家》,台北: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,1992年,第348页)。
此外,《季姬方尊》铭文中,记载女领主“王母”被称为“君”,管理臣属宰,并赏赐给女儿季姬一块叫“空桑”的土地,人口、马牛、粮食等(李学勤:《季姬方尊研究》,载《中国史研究》2003年4期);《螨鼎》铭文(《集成》2765)也记载,女君“任氏”被家臣称为“皇君”,她命令螨掌管家族事务,并赏赐给螨家臣人口。琱生诸器中的召氏家族女领主“召姜”被称为“君氏”、“宗君”,《琱生尊》铭文中召姜赐给琱生礼物,说“余老止,仆庸土田多扰”,因为自己年纪大了,所以没有精力管理那么多领地、臣民,并提出大宗召氏和小宗的分家方案。这位女领主召姜,显然掌管着体量巨大的土地、附庸和财产(朱凤瀚主编:《新出金文与西周历史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,2011年,第71—105页)。《次尊》、《次卣》铭文(《集成》5994、5405)都记载女领主“公姞”命令一个叫“次”的封臣“司田人”,即管理自己领地上农业,并且赏赐给他马、裘衣;《邢姜太宰簋》铭文(《集成》3896)记载“邢姜太宰巳铸其宝簋”,即女领主邢姜有自己的太宰名字叫“巳”,显然是属于邢姜的封臣。西周早期《奢簋》铭文记载(《集成》4088),一个叫公姒的女贵族给一个叫“奢”的臣赏赐贝壳,这位奢很可能就是她的封臣。在新公布的西周《霸姬盘》铭文中,女领主霸姬和一位叫“气”的臣打官司,向大领主穆公诉讼,因为气违背了封臣的誓言,没有将原属于霸姬自己的“仆、驭、臣、妾”归还给霸姬(《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号墓发掘》,载《考古学报》2018年2期)。有学者认为霸姬是来自井国,嫁到霸国的女贵族,这些“仆、驭、臣、妾”是她的私属媵臣。无论如何,这些铭文都能看到,一些西周女贵族不但拥有众多家臣、属民,还能通过司法,与违背契约的封臣之间进行诉讼,讨要属于自己的私臣与属民。而霸姬在霸国的地位很高,《霸姬簋》铭文中则记载,霸国的庶子霸仲在担任新君之前,霸国的统治者就是霸姬(冯时:《霸姬簋铭文所见西周宗法与家族伦理》,载《文物季刊》2023年4期,第77—83页)。西周昭王时期的《胡应姬鼎》铭文,记载周昭王南征楚国时,路过胡国,“胡应姬见于王,辞皇,赐贝十朋,玄布二匹,对扬王休”。胡应姬作为胡国的女君,面见周天子,表示胡国在军事上对周王南征的配合,因此得到周王赏赐(黄锦前:《新刊两件胡国铜鼎读释》,《出土文献》第十辑,中西书局,2017年,第37—第41页)。
1975年在陕西扶风出土的一件周代铜簋铭文记载,某贵族率领师氏攻击戎胡,该贵族的“文母”也参与了这次战争,“很可能是一位出众的女将军”(吕文郁:《周代的采邑制度》,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,2006年,第39页)。《论语·泰伯》中周武王说自己有十位能臣,其中一位是“妇人”,也就是王后女君。西周王后,也掌管王室的工业和武器生产(沈长云:《金文所见西周王室经济》,自《上古史探研》,中华书局,2002年,第200—202页)。不但西周王后参与治国和管理,诸侯国君的夫人也参与治理,如《晋姜鼎》(《集成》2826)铭文记载,晋文侯的夫人晋姜及其先姑——晋穆侯的夫人都曾经“君晋邦”,即担任晋国的治理者,具有“君”的身份以“治我万民”,她们没有闲暇逸乐,而是审慎地辅佐晋侯治国。晋姜派遣臣,用上千车的食盐、粮食,去交换铜矿资源(吴毅强:《晋姜鼎补论》,载《中国历史文物》2009年6期)。
又如南方的诸侯曾国,国君的夫人也具有“君”的身份,如随州擂鼓墩二号墓出土青铜簠(M2:49)铭文是“盛君縈之御簠”(随州市博物馆:《随州擂鼓墩二号墓》,文物出版社,2008年,第46页),曾君的夫人盛君縈,也是一位女君。又如淅川和尚岭二号墓出土“曾仲化君”镇墓兽铭文(《淅川和尚岭与徐家岭楚墓》,大象出版社,第109页),这位墓主是一号墓主的配偶,也是女性称君之例。2019年5月在随州枣树林墓地M169出土的《嬭加编钟》铭文记载,曾共公的夫人嬭加“行相曾邦”,掌管曾国之权。她不但“典册厥德”,而且是“民之氐巨”,即掌握了治国的典章制度,并且是曾国百姓的依靠。并按照宗法封建领主的称谓,自称“小子加嬭”(《江汉考古》2019年3期)。铭文中这位女君的记载,显然是封建女领主的口吻。此外,一件春秋早期的青铜簋铭文记载,“皇妣太师氏姜”(吴镇烽:《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续编》第2册,上海古籍出版社,2016年,第142页)。殷周时“师”是各类军事贵族的称谓,太师更是“师”中的高级领主,氏姜作为女性贵族,能担任太师,也是拥有权力的。春秋晚期的《滕侯夫人戈》铭文:“滕侯夫人妖之造”(《铭续》1199),则为滕侯夫人所造的兵器,或为夫人所使用,或为夫人掌管制作的兵器。
贵族制下女子“三从”,实际上只是表述贵族妇女服丧之礼。《仪礼·丧服》记载,“妇人三从之义”意思是女子出嫁前为父亲服斩衰的丧服,出嫁后如果丈夫死则为丈夫服斩衰,夫死从子意思是改嫁后,前任丈夫的儿子为继父服一年的齐衰,所以该女子可以按照儿子为继父的标准,也服一年齐衰就可以了。五四以后很多人不读古书,却将“三从”片面地理解为人身管辖权,是非常错误的解读。实际上,从西周青铜器铭文来看,当时女性贵族并不是出嫁后就完全成为夫家的财产。她们能够独立祭祀自己原来家族的祖先,将她们理解为嫁到夫家的“财产”身份,这是不能成立的。其真实身份,更类似于沟通原生家族和夫家联盟之间的使者身份。《礼记·昏义》说:“昏礼者,将合二姓之好,上以事宗庙,而下以继后世也,故君子重之”,就是强调了周代贵族婚姻的本质,是两个贵族家族“二姓”之间的联盟。妻子在联盟中,扮演着重要的使者角色。很多考古材料可以看出这点。例如在宝鸡茹家庄2号墓出土的井姬鼎铭文,记载来自井国的女贵族嫁给了一个诸侯,他的国君丈夫给他做了“井姬用鼎簋”,用于“井姬㫶亦列祖考夌公宗室,□孝祀孝祭”(宝鸡茹家庄西周墓发掘队:《陕西省宝鸡市茹家庄西周墓发掘简报》,载《文物》1976年4期)。很明显,井姬能独立祭祀自己井国的祖先。又如2005年山西绛县横水发现倗国的国君与其妻子毕姬合葬墓,在毕姬的墓葬中随葬有五件鼎、五件簋,而丈夫倗国君主墓中只有三件鼎和一件簋(《山西绛县横水西周墓地》,《考古》2006 年第 7 期。《山西绛县横水西周墓发掘简报》,《文物》 2006 年第 8 期)。妻子的礼仪身份高于丈夫,这是因为她来自的毕国,在周人礼制中等级更高,而丈夫的倗国不属于周人核心圈层,礼仪地位更低。显然,毕姬的地位和身份不是从属于夫家,而是来自于自己的原生家族。这些都能看出,西周女贵族不是嫁到夫家的从属和财产,而是沟通自己家族与夫家之间联盟的使者与桥梁。西周的女贵族不是财产,她们在出嫁后,不但拥有作为自己财产的领地、封臣、属民,以及拥有对领地的财产支配权和治理权。
夫权的崛起与贵族制崩溃有关,殷周时代贵族妇女也可担任宗族管理者、称女君,因为她们被视为从属于宗族共同体,但礼崩乐坏,编户齐民的一夫一妇核心小家庭取代了大宗族,妇女只能从属于官府登记户口为丈夫的小家庭。这种原子化、散沙化、互相算计且鸡飞狗跳的小家庭氛围,贾谊《治安策》中曾做过生动描述。从管制角度,成本最低的简单粗暴方式便是赋予这种核心小家庭丈夫以极大的“夫权”。 “夫为妻纲”之说,就最早出现在《韩非子·忠孝》篇中。《韩非子·扬权》中也强调:“一家二贵,事乃无功。夫妻持政,子无适从”。就是说一个核心小家庭之中,只能有一个绝对权威,那就是丈夫。否则妻子和丈夫一样,秉持家政大权,那么子女连服从的对象都会迷失和无所适从。这一时期的《管子·侈靡》中,也出现了“妇人为政,铁之重反于金”的说法。这种绝对的夫权结构,与三代贵族时期的历史面貌,差异极大。
二、
北京大学藏秦代竹简《善女子方》中,就强调“善衣(依)夫家,以自为光”,人身依附于丈夫,“虽与夫治,勿敢疾当”,意思是丈夫打妻子,也不要躲,而且要“屈身受令”。这种对女性的严酷要求,从未见于此前封建贵族时代的礼制和社会文化氛围中。在秦朝的统治下,女性地位卑贱,甚至被大量残酷肢解用以殉葬。2013年秦始皇陵园发现了十座小墓,墓道填土中发现大量未成年女性散乱人骨,是遭到肢解后埋入的。“这一葬仪的发现说明始皇帝死后,二世处理先王的后宫人员时有着不见于历史文献记载的复杂、血腥的过程”(《考古》2014年7期)。
西汉早期的法律《二年律令》中规定:“妻悍,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,虽伤之毋罪”,就是说丈夫打妻子,只要不用兵器,打伤了也没有罪。官府赋予丈夫极大的夫权,恰恰是编户齐民一夫一妇小家庭管理的需要。杨宽先生就说,秦朝“用法令来对女子作严厉的压迫,是此前所未有的”(《战国史》,上海人民出版社,2016年,第493页)。类似的奇葩法律,后来恐怕只有野蛮的女真部族才能相比,金国的法律规定“殴妻致死,非用器刃者不加刑”(洪皓:《松漠纪闻》卷上)。《金史·世宗纪》记载大定十八年,才规定了“杀妻无罪而辄殴杀者罪”,就是说此前金人殴杀妻子确实无罪,此后妻子有过失被殴杀,金人也无罪。《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》中表述是“如果一个丈夫因故殴打其妻,而她曾犯过罪并被打致死的话,像这种情况丈夫便可以不受惩罚”([德]傅海波、[英]崔瑞德:《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》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,2007年,第298页)。
汉儒面对的是秦朝的巨大遗产,汉承秦制的特点是西汉前期的法律和秦朝区别不大,需要在这个框架下做出点滴的突破。董仲舒的《春秋决狱》,有几个判例保留至今,其中一条涉及到妇女问题。某甲的丈夫遇到海难,船只沉没找不到遗体,不能得到埋葬。几个月之后,某甲的母亲安排她改嫁。当地官员根据当时汉承秦制的法律,“夫死未葬,法不许嫁。私为人妻,当弃市”,提出要将某甲处死刑。董仲舒显然反对秦律那种机械不考虑人情的判决机制,他指出妇女有“更嫁之道”,是可以改嫁的,并且是听从母亲的安排,不是“私为人妻”,因此是无罪的(程树德:《九朝律考》,中华书局,1963年,第164—165页)。如果按照一般汉承秦制的刀笔吏思维,那位可怜的某甲就会被处死,尸体陈列在市场示众。但经过儒者董仲舒的努力,不但拯救了这位妇女的生命,而且也在点滴地改变秦朝的遗产。
秦汉时代,夏商周的贵族制虽然崩溃,但其贵族文化被则记录在儒书之中,随着汉儒的社会重建而得到了部分的复活。这些涉及到妇女地位的,如《礼记·昏义》记载公婆飨宴新媳妇,一方降自西阶,一方降自东阶,意思是将宗族内部管理托付给新的女贵族媳妇,用的是宾主之礼,体现的是新妇宗族管理责任的重大。《大戴礼记·哀公问于孔子》中孔子言“昔三代明王之政,必敬其妻子也有道。妻也者,亲之主也,敢不敬与?”《礼记·曲礼下》也有贵族“男女相答拜也”的相关记载。所以后来汉儒重建的家庭文化中,产生了夫妇之间“举案齐眉”的互敬典故,汉儒汇编《白虎通·嫁娶》亦言:“妻者,齐也,与夫齐体”,指夫妇之间为对等的关系。汉儒郑玄在注释《礼记·内则》中也认为“妻之言齐也,以礼则问,则得与夫敌体”,意思是夫妻是对等的关系。《后汉书·樊英传》记载,樊英生病,他的妻子派遣婢女去拜问,樊英下床答拜,别人问为什么,他指出“妻,齐也,共奉祭祀,礼无不答”,意思是夫妻人格对等,妻子拜丈夫,丈夫也应该答拜妻子。
随着儒学文化的点滴重建,两汉、魏晋时期的学术发展中,也出现了著名的女性大学者,以学问著称于世。例如著名大儒伏生的女儿,就精通今文《尚书》。朝廷派遣晁错前往受《尚书》,由于伏生年老,不能正言,于是“使其女传言教错”(《汉书·儒林传》颜师古注引卫宏)。通过伏生的女儿传授,将今文《尚书》流传了下来。两汉之际的女性经学大师“师氏”,《后汉书·崔骃传》记载崔篆“母师氏能通经学、百家之言,莽宠以殊礼,赐号‘义成夫人’,金印紫绶,金印紫绶,文轩丹毂,显于新世”。这位女性经学大师佩戴三公的金印,以学问而著称。而东汉著名的班昭,则以史学之才著称于世,完成了班固未竟的《汉书》八表及其《天文志》,当时“皇后、诸贵人师事焉,号曰大家”。著名学者马融,也跟随班昭学习《汉书》。此外,大学者蔡邕的女儿蔡琰,靠记忆力就能记下家中藏书四百多篇的内容(《后汉书·列女传》)。还有著名十六国时期韦逞的母亲宋氏,也是经学大家,精通《周官》,被苻坚封为“宣文君”,并“置生员百二十人”跟随这位女大学者学习(《晋书·列女传》)。
两汉至魏晋女性,则有获得封侯、封君的情况,如刘邦封其嫂为阴安侯,萧何的夫人后来封酂侯,到文帝元年,又让其子萧延继承其母的酂侯爵位(《汉书·萧何传》)。此外樊哙之妻吕嬃为临光侯(或作“林光侯”)。《史记·高祖功臣侯者年表》中记载奚涓之母“疵”被封为“鲁侯”。东汉东海恭王希望自己三个女儿为“小国侯”,李注“即妇人封侯也”(《后汉书·光武十三王传》)。女性封侯之外,更常见的是封君,如徐州西黑头山出土西汉刘慎墓的妻子萧真,有“平阳君”的封号(《文物》2010年11期)。文献中从汉代到南北朝也一直有女性封君,如汉武帝尊太后母为平原君,东汉梁冀妻子为襄成君,梁家“食邑称君者七人”,何进异母妹的母亲是舞阳君,董卓母为池阳君,西晋贾充妻郭槐是广城君等。而在三国时期的走马楼吴简中,还出现了平民女性和男子一样拥有爵位的情况,如“公乘大女黄客”,“公乘大女五西”等,“足以确证这时的妇女可以同男子一样获得‘公乘’爵位”(高敏:《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》,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,2008年,第90页)。
魏晋南北朝到唐代,法律进一步儒家化,妇女地位并不像一些人想象那么低。首先,杀妻要判处死刑,《梁书·何点传》记载,何点的父亲“无故害妻,坐法死”,这和汉初以及金国那种杀妻不犯法的法律是完全不同的。当时还有女性精通法律,如清河崔氏的一位女性,她的儿子景伯担任清河太守,“每有疑狱,常先请焉”(《魏书·列女传》),每次遇到复杂案件,都要向精通法律的母亲请教。另一方面,当时妇女作为家长,也具有很高的权威,如“王大司马母魏夫人,性甚严正。王在湓城时,为三千人将,年逾四十,少不如意,犹捶挞之,故能成其勋业”(《颜氏家训》第二章),王僧辩的母亲作为家长,具有很高权威。值得注意的是,汉晋时期的女性中多有能统兵作战的情况。如《后汉书·刘盆子传》记载琅琊吕母为子报仇,起兵“众至数千”,吕母“自称将军”,攻城略地。《晋书·刘遐传》记载刘遐的妻子邵续女“骁果有父风。遐尝为石季龙所围,妻单将数骑,拔遐出于万众之中”,带领几名骑兵冲锋,便在几万人的羯族铁骑中救出了刘遐。《晋书·列女传》记载了三位勇猛刚烈的女性,一位是王凝之的妻子谢道韫,在遭逢孙恩之难的危急时刻,“既闻夫及诸子已为贼所害,方命婢肩舆,抽刃出门,乱兵稍至,手杀数人”。这位谢道韫不但勇武刚烈,而且极有才华。《世说新语·言语》刘孝标注曾引《妇人集》谈到谢道韫有文才,所著诗、赋、诔、讼, 都传于世,她的作品在《隋书·经籍志》中也有记载。
《晋书·列女传》记载荀崧的小女儿荀灌,“时年十三,乃率勇士数十人,踰城突围夜出。贼追甚急,灌督厉将士,且战且前,得入鲁阳山获免”。这位十三岁的少女,率领几十名勇士翻墙突围,还能激励将士突破追兵的袭击,最终找到周访派出三千救兵援救了被包围的襄城。张茂的妻子陆氏,“倾家产,率茂部曲为先登以讨充”,这位女性率领家族的部曲武力,作为先锋讨伐沈充,在胜利后得到了嘉奖赏赐。《晋书·朱序传》记载前秦围攻襄阳的危机时刻,襄阳守将朱序的母亲韩氏,“自登城履行,谓西北角当先受弊,遂领百余婢并城中女子于其角斜筑城二十余丈,贼攻西北角果溃,众便固新筑城,丕遂引退。襄阳人谓此城为夫人城”。她通晓军事,观察到城墙西北角的危险,便率领城中女性队伍新造出二十多丈的城墙,挽救了城池,这段城墙被尊称为“夫人城”。《晋书·王逊传》中还记载,西晋惠帝末期,西南夷叛乱,宁州刺史李毅死去,“城中百余人奉毅女固守经年”,这些忠于李毅的人当为其部曲、宗族之类的武力。但他们能够接受李毅的女儿作为其继承人,尊奉她为君继续坚守,也可以看出当时人们也能在一定程度将女性视为军事领袖。从这些都能看出,南北朝时期并非只有北朝才有“花木兰”,更不能将当时女性“万里赴戎机,关山度若飞”视为是“北族妇女”才有的权利和能力。南方儒家社会的女性,具有武德和领兵作战的能力与文化,这是华夏文化自身的渊源。
此外,当时妇女可以主动离婚改嫁,如谢安的侄孙谢邈之妻郗氏,因为谢邈纳妾,因此“郗氏怨怼,与邈书告绝”(《晋书·谢邈传》),主动选择离婚。中国传统中妇女有主动离婚的自由,《唐律·户婚·义绝离之》中将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称为“和离”,是合法的。在敦煌发现的“夫妻相别书文样”、“女及丈夫手书样文”,都显示了女性不但可以自由离异,而且男方也祝愿女方“愿妻娘子相离之后,重梳蝉鬓,美扫娥眉,巧逞窈窕之姿,选聘高官之主,弄影庭前,美效琴瑟合韵之态”。相比来看,西方传统女性的离婚自由几乎为零。西方的耶教,从《耶经·马太福音》第十九章就规定,离婚就是犯戒,再婚再嫁就是“犯奸淫”。例如在英国,婚姻被视为宗教宣誓,因此直到1857年以前,英国居然是一个“无离婚”的社会。“盖英人传统婚姻受宗教之束缚,碍于誓言难违,婚姻关系不能因为男女双双同意即可轻易解除”(苏亦工:《中法西用: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》,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,2007年,第217页)。显然,这种用神权强制捆绑的“无离婚”社会,其实对妇女的自由和权利伤害更大。相比而言,中国敦煌的和离文书中强调的“一别两宽,各生欢喜”,反而更能保护妇女免遭伤害。
中古时期以来形成的中国家庭秩序,妇女的地位其实远在一般现代人的想象之上。陈鹏在《中国婚姻史稿》中指出,中国传统婚姻下“妻之能力,实与夫相表里······故妻得宗揽家政,主持一切,自唐以后,已成惯例”;“儿媳受姑命,主家政,夫虽在,仍不敢夺其权,母权之重,观此可知。而妻主家政之能力,亦可想见。妻既统理家政,固有独立处理家产之权”(《中国婚姻史稿》,中华书局,1994年,第458页)。《唐律·断狱》“囚应禁不禁”条疏引《狱官令》“死罪枷、杻,妇人及流以下去杻”。北宋端拱二年,“令妇人有罪至流者免配役”(《文献通考》卷一百六十八《刑考七》)。
三、
很多人误以为宋代女性地位低下,而且是“程朱理学”造成的,认为宋儒的“存天理灭人欲”导致了妇女缠足,这其实是对历史的误解。首先宋代女性的地位并不低下,也享有财产权和离异的权利。另一方面,宋代民间出现了缠足现象,但这属于社会一般的审美趣味,并不是知识精英设计出来“压迫妇女”的。傅斯年先生就指出:“欧美时装女子的高跟鞋,实与中国妇女之缠足在心理及作用上无二致”(《史学方法导论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,2011年,第38页)。现代女性手术整容、抽脂、削骨之类,也是类似缠足,是为了美而伤害身体,属于社会一般的审美成本,但现代精英也不可能强制要求国家去禁止这些社会趣味。同理,儒家士大夫也不可能去强制废除缠足趣味,因为这是社会的私人领域,国家强制介入反而更不好。但是,儒家士人对社会上流行的缠足习惯,则有批评,如宋代理学家车若水就指责:“妇人缠足不知始于何时?小儿未四五岁,无罪无辜,而使之受无限之痛苦。缠得小来,不知何用?”(《脚气集》)。而理学创立者程颐的所有后代,一直到元朝都忠实沿袭不缠足的家族传统。(余英时:《人文与理性的中国》,程嫩生、罗群 等译,上海古籍出版社,2007年,第329页)。对此,清朝学者俞正燮看得很清楚,他的《癸巳类稿》引用元朝《湛渊静语》“伊川先生后人居池阳,其族妇人不缠足”,指出这是“其族女子不肯随流俗缠足也”。对于缠足这种社会审美习俗,理学家的态度是:即我不强行改变社会的一般美学趣味,但我可以要求自己的家人不跟风,不去学这些不好的。
此外,朝鲜半岛的理学家态度,也可以作为一个例证。如果缠足是“理学”倡导的结果,那么以理学立国,甚至比同时期中国更加虔信理学的朝鲜李朝,应该是缠足大国才对。但是历史资料恰恰相反,朝鲜李朝前往清朝的燕行使臣,对缠足提出了大量批评。如李在学就说缠足是“骷髅”且“丑恶”,并认为这是起源于“妲己”的不良风俗(《燕行记事》,《燕行录全集》第五十九卷);李宜万在与清人张裕昆笔谈中,也认为缠足属于“冶容中一事,毕竟不好底(的)风俗”(《农隐入沈记》,《燕行录全集》第三十卷);朴趾源则将缠足称为“足厄”,并将其归入和吸烟恶习一样的“三厄”之一(《热河日记》,《燕行录全集》第五十四册);金允植则说缠足是“伤父母之遗”,“自戕之为尤可哀也”(《金允植全集(贰)》,《韩国近代思想丛书》),将缠足视为伤害父母所遗完整身体的可哀自残行为。从理学家程颐的家族坚守,到信奉理学的朝鲜士人态度都能看出,缠足这种丑恶的畸形审美习俗,根本就不是什么“理学”造成的,而“理学”一直就反对缠足。
经常被误解的程颐,对于女性的温和立场,不但反映在他坚定反对缠足的态度上,也体现在他对侄女的态度上。他的侄女很有才华,多年来虽然多有人提亲,但侄女眼光很高,所以一直没嫁人,是当时的“大龄剩女”,后来不幸在二十五岁逝世。程颐在给侄女写的悼念文中写到,“颐恨其死,不恨其未嫁也”,意思是我只是为她的早逝而悲伤,但不为她未出嫁而悲伤(《二程集·孝女程氏墓志》),因为如果只是迫于“大龄剩女”的压力,就随便将其嫁给不贤德的俗人,让侄女痛苦终身,那还不如尊重她的自由选择。在这里,程颐对侄女自由选择的尊重,和很多人想象中的“礼教吃人”印象,形成了鲜明对比。
至于经常被误解的“存天理灭人欲”,实际上是宋儒限制皇权和规范精英的手段,而不是要“压迫妇女”。朱熹在给皇帝上的劄子中表示,“臣闻人主所以制天下之事者,本乎一心。而心之所主,又有天理人欲之异,二者一分,而公私邪正之涂判矣”(《辛丑延和殿奏劄二》)。很明显,朱熹给皇帝的奏劄中强调存天理灭人欲,是一种限制皇权的行为,反对皇帝放纵欲望。另一方面,这也是对宋代精英的要求,“学者须是革尽人欲,复尽天理,方始是学”(《朱子语类》卷十三)。一个社会的精英,当然需要节制,才能有更好的担纲。这些对皇帝、精英的要求,与“压迫妇女”属于风马牛不相及。
对于三纲中的“夫为妻纲”问题,宋儒的解释也和今人的误读完全不同。宋儒真德秀在《大学衍义》中说:“即三纲而言之,君为臣纲,君正则臣亦正矣;父为子纲,父正则子亦正矣;夫为妻纲,夫正则妻亦正矣。故为人君者,必正身以统其臣;为人父者,必正身以律其子;为人夫者,必正身以率其妻。如此则三纲正矣”([宋]真德秀《大学衍义》卷六,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,2010年,第92—93页)。意思是君主要首先做好人格表率,君主做好了,臣也就会做好。同理,夫为妻纲的意思是,丈夫有义务做出道德的表率,丈夫做好了,妻子也会做好。所以,“夫为妻纲”恰恰不是在“压迫”妇女,而是要求丈夫肩负起“正身”的表率作用,是对丈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
宋代士大夫文化也重视妇女权益,如范仲淹范氏义庄《义庄规矩》规定,如果家族妇女再嫁,义庄出钱二十贯,男子再娶则不支钱。或云“再嫁者三十千”,“再娶者十五千”([宋]钱君倚:《义田记》,吕祖谦:《宋文鉴》卷八十,中华书局,1992年,第1157页)。范仲淹不但并不反对妇女再嫁,而且在经济上会出钱去保护她们的权益,给与再嫁者的资助,远大于对再娶者的资助。而著名的学者赵明诚则称其妻李清照为“亦妻亦师亦友”,夫妇之伦在师友之间,和很多人的想象画面非常不同。
明代士人归庄《兄子》诗:“古风妻似友,佳话母为师”,可知当时士人认为以妻为朋友是中国文明的古老传统。据赵园《家人父子》一书搜集材料,类似例子甚多,如黄宗羲《李因传》“夫妇自为师友”;理学家大儒刘宗周《刘子暨配诰封淑人孝庄章氏合葬预志》妻死,他痛悼为“失吾良友”;孙奇逢《祭亡妻槐氏文》“尔虽吾妻,实吾良友”;叶绍袁《百日祭亡室沈安人文》“我之与君,伦则夫妇,契兼朋友”;毛坤《敕赠亡室姚孺人墓志铭》谈其妻“予所结发而床笫者四十五年,未尝不师之友之”(《家人父子:由人伦探访明清之际士大夫的生活世界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,2015年,第54—60页)。出土的明代墓碑上,也有赞美夫妇之间“如宾如友”的文字(《文物》2007年3期)。夫妇之间的关系,通常被认为可以介于老师、朋友、宾客之间,在人格上是对等的。
更有甚者,中古以来到明代的士大夫文化中,甚至常见“惧内”的现象。明代人沈德符记载说:“士大夫自中古以后多惧内者,盖名宦已成,虑中冓有违言损其誉望也,乃若君相亦有之。”此外他还提到“本朝名臣,亦大有此风。往事不及知,如吾浙王文成之立功仗节,九死不回,而独严事夫人,唯诺恐后。近年吴中申、王二相公,亦与夫人白首相庄,不敢有二色。至如今上初,蓟帅文登之戚少保继光、今宁夏帅萧都督如薰,皆矫矫虎臣,著庸边阃,俱为其妻所制”(《万历野获编》卷五)。如果说前面我们看到了明代士人文化中尊重老婆为“师友”的这一面,那么这里则能窥见现代人所谓“耙耳朵”的情况,在当时士大夫圈子中也颇为常见。
胡适说“八百年的理学不能指出裹小脚是不人道的野蛮行为,然而几个传教士带来了一个新观点就能唤起中国人的道德意识,能够把小脚永远废了”,这种评价其实是并不公正的。理学家不是没有指出缠足的错误,而是反对用国家强制的触手渗入民间习俗,程颐的态度就是代表。清朝初年,从顺治的1645年、1660年到康熙的1664年,都曾用国家的强制行政命令禁止缠足,这其实和强迫汉族男性剃发留金钱鼠尾小辫子是一样的强横武断,并不是要“解放”汉族妇女,而是要汉族男女都表示臣服。这一强横政策,导致“民间诬妄举报,牵连无辜”,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,也激起了社会上强烈的逆反心理。实际上,儒家对这类恶俗的态度是因势利导,用精英家族的榜样力量去点滴影响社会,移风易俗,因为儒家相信“夫风化者,自上行于下者也,自先而施于后者也”(《颜氏家训·治家》)。缠足的消亡也并非是“传教士”的功劳,而是儒家反缠足的本能,迅速与西方思潮合力的产物。晚清郑观应在《盛世危言》中,就极力主张废除缠足,但他也指出,如果像清朝早期那样蛮干,“立法太严,牵连无辜”,也只能是失败。好的办法是“禁不过严,持之以恒”(郑观应:《盛世危言》,辽宁人民出版社,1994年,第34页)。1887到1898年之间,从康有为到黄遵宪、唐才常、徐仁铸、樊锥、易鼐等人推动的“不缠足会”,通过地方士绅之间的君子约定,持续推进不缠足的实践,其实取得了比简单粗暴禁止更多的成效。
简言之,历史是复杂的,不同时期不同背景均有不同面相,不可简单一概而论。“客观地说,传统家庭婚姻制度下妇女的实际处境要比理论上或想象中的高得多”(苏亦工:《中法西用: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》,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,2007年,第189页)。鲁迅将整个中国历史简化为一个“四千年的旧账”,本身是没有任何历史学实证依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