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二十一、取邑

傳曰:「取邑,不日。」傳所謂「不日」者,謂常例以時也。師云:「伐國及取邑,例時。」柯劭忞申之云:「内外取邑,皆例时。」

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二十、葬諸侯

師云:「天子七月而葬,諸侯五月而葬,大夫三月而葬。傳例曰:諸侯時葬正也,月葬故也,日者憂危最甚,不得備禮葬也。他皆放此。」又廖平云:「不及時者,嗣子弱。過時者,多爲國有禍難。」案廖氏此亦總言大體,不必盡然。要之葬者,臣子之事,例常以時。加日月者,皆以明繼嗣有亂。

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十九、諸侯卒

師云:「天子曰『崩』,諸侯曰『薨』,大夫曰『卒』,周之制也。春秋所稱,曲存魯史之義,内稱『公』而書『薨』,所以自尊其君,則不得不略外諸侯書『卒』,以自異也。」傳曰:「諸侯日卒,正也。」鍾文烝云:「凡自世子嫡子外,或立長庶,或以賢,或以卜,或以弟及,或以孫繼,諸宜爲君者,皆謂之『正』,天子諸侯,其制悉同。」徐乾···

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十八、賵賻

傳曰:「歸死者曰『賵』,歸生者曰『賻』。」又曰:「乘馬曰『賵』,衣衾曰『禭』,貝玉曰『含』,錢財曰『賻』。」

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十七、天王崩

天子曰「崩」。鍾文烝據傳例,以爲諸侯卒者,皆以日明正,天子當亦同矣。案春秋,王崩凡九,皆日,是其證。

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十六、日食

「異」志也。案春秋,「異」凡四部,曰「天」也,「日食」「雷雨」「無冰」「星辰」之類是;曰「地」也,「山崩」「地震」之類是;曰「人」也,「子同」「長狄」之類是;曰「物」也,「鳥獸蟲豸」「宫室」「草木」之類是,例各異也。傳例曰:「言日言『朔』,食正朔也。」若『甲』『乙』者,曆之紀也。若『晦』『朔』者,日月之會也。···

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十五、伐

師云:「傳例曰:斬樹木、壞宫室曰『伐』。伐,例時。」

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十四、夫人薨

公薨。例日。夫人者,公之敵體,國之小君,其道從公,例亦不異。師云:「夫人薨,例日。」

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十三、外盟

傳曰:「外盟,不日。」柯劭忞云:「内盟日,外盟不日,責内詳,責外略。」不日,謂以月爲常。是於外盟,不論尊卑,通以月爲常例爾。

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十二、歸嫁

案春秋,若内女之嫁於諸侯者,以爵同尊同,故志。案師於隱七年「春王,三月,叔姬歸于紀」注云:「親逆例時,不親逆例月。」言於内女之歸嫁者,其時、月所設,皆準親逆與否。是其例亦與「歸至」同,同得與「親逆」相須以見也。

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十一、逆女

師云:「不親逆,則例月,重錄之。親迎,則例時。」春秋貴親迎者,孔子曰:「古之爲政,愛人爲大,所以治愛人,禮爲大。所以治禮,敬爲大。敬之至也,大昏爲大。大昏至矣!大昏既至,冕而親迎,親之也;親之也者,親之也。是故君子興敬爲親,舍敬是遺親也。弗愛不親,弗敬不正。愛與敬,其政之本與?」

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十、滅

壞宗廟、徙陳器曰「滅」。傳曰:「滅國有三術,中國謹日,卑國月,夷狄不日。」師云:「『卑國』謂附庸之屬。

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九、入

傳曰:「入者,内弗受也。」左氏云:「弗地曰『入』。」公羊云:「入者何?得而不居也。」三傳義可互見。胡安國云:「以事言之,入者造其國都;以義言之,入者逆而不順。」師云:「入,例時。惡甚則日,次惡則月。

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八、會

諸侯相見於郤地曰「會」。師云:「會,例時。」柯劭忞云:「道路往返,不能限以月日,所謂以時決者。

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七、大夫卒

傳曰:「大夫日卒,正也。不日卒,惡也。」師於「正也」解云:「君之卿佐,是謂股肱。股肱或虧,何痛如之?故錄其卒日以紀恩。」於「惡也」解云:「罪,故略之。」鍾文烝云:「凡大夫書卒者,公家皆有恩禮施焉,而後史書於策。晉 荀盈卒,未葬,平公飲酒作樂,而屠蒯譎諫,知當時卿佐之喪,君爲之變,有常禮矣。至君子脩經,以日不日···

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六、朝

傳曰:「諸侯來朝,時,正也。」師云:「朝宜以時,故書時則正也。」案傳所言,雖主來朝魯者,然若内朝外及外相朝者,例實亦如之,但以不言「朝」爲異爾。

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五、卑盟

傳曰:「卑者之盟,不日。」不日,謂例以月爲常者也。師云:「卑者,謂非卿大夫也。凡非卿大夫盟,信之與不,例不日。」廖平云:「盟,國重例日。卑者位賤,所盟淺薄,不日,以明尊卑輕重之等。」

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四、王使

師云:「天王使不正者月。」是春秋於王使來魯者,不論其事大小,皆重之總爲一例,所以見尊王義也。即不正者月,則正者例時可知。

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三、殺大夫

凡自上殺下,及兩下相殺之等,皆曰「殺」。是「殺」之言,臣子辭也。案春秋,若外大夫卒者,例不志,殺之而得志者,杜預釋例云:「古者討殺其大夫,各以罪狀宣告諸侯,所以懲不義,重刑戮也。」是受其告,故有其文。凡「殺」以討賊爲大,師云:「討賊,例時。」大者猶時,小者可知。

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二、尊盟

曲禮云:「莅牲曰『盟』。」孔穎達云:「莅,臨也。臨牲者,盟所用也。盟者,殺牲歃血,誓於神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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