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[]() |
杨鹏作者简介:杨鹏,男,西元一九八三年生,甘肃兰州人,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,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。甘肃传统文化研究会、河北省儒学会常务理事。素承家学而治经典,长期从事儒家经学整理、注释及课研工作,主治方向爲《春秋穀梁传》《尚书》,出版著作有《穀梁集解补注》(中华书局 2022年)《春秋归例》(凤凰出版社 2026年)等。 |
春秋歸例
楊鵬 撰
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佈
編者注:本文為原始稿件,出版時有改動。
取邑
○傳曰:「取邑,不日。」傳所謂「不日」者,謂常例以時也。師云:「伐國及取邑,例時。」柯劭忞申之云:「内外取邑,皆例时。」
【隱四年】春王,二月,莒人伐杞,取牟婁。
○杞,國也。牟婁,邑也。春秋之時,天下交相爭奪,諸侯城邑,得失無常,難以指定,不若國都,則宗廟所在,實重於一邑之得失,故春秋常以伐國爲重,而不煩書取邑。書,必重有所著之爾。傳曰:「言『伐』言『取』,所惡也。」是於伐國,復書取邑者,皆重因取邑,以著惡焉,師云「明伐不以罪,而貪其利」是。案春秋之法,諸事並者,例皆從重以屬。故凡言「伐」言「取」者,例悉屬「取邑」。又若言「伐」復言「戰」「入」「圍」者,亦同此類。取邑例時,此月者,師云:「蓋爲下戊申衛君完卒日起也。凡例宜時,而書月者,皆緣下事當日故也。日必繼於月,故不得不書月。事實在先,故不得後錄也。他皆放此。」
【隱六年】冬,宋人取長葛。
【隱八年】(三月)庚寅,我入邴。
○凡天子之邑,皆不以國繫,故直舉「邴」言。案此條承「鄭伯使宛來歸邴」下。據上書「歸」,則此取邑明矣。以「入」言者,不許擅天子邑也。傳曰:「入者,内弗受也。日入,惡入者也。邴者,鄭伯所受命於天子,而祭泰山之邑也。」師云:「王室微弱,無復方嶽之會。諸侯驕慢,亦廢朝覲之事。故鄭以湯沐之邑,易魯朝宿之田也。諸侯有大功盛德於王室者,京師有朝宿之邑,泰山有沐浴之邑,所以供祭祀也。魯,周公之後。鄭,宣王母弟。若此有賜邑,其餘則否。」
【隱十年】六月,壬戌,公敗宋師于菅,辛未,取郜,辛巳,取防。
○言「敗」言「取」,亦猶言「伐」言「取」也。傳曰:「取邑不日,此其日何也?不正其乘敗人而深爲利,取二邑,故謹而日之也。」是亦重惡在取,故從「取邑」例見。
【桓元年】(三月)鄭伯以璧假許田。
○諱易天子邑,故變「取」言「假」,使若可還。此與「我入邴」,同坐擅天子邑,疑當蒙月以見惡。於「入邴」日,於「假許田」月者,責内詳,責外略。
【莊元年】(冬)齊師遷紀 郱、鄑、郚。
○郱、鄑、郚,皆紀邑也。杜預云:「齊欲滅紀,故先徙其三邑之民,而取其地。」鍾文烝云:「不曰『齊師伐紀,取郱、鄑、郚』者,實是遷徙其民。且『遷』是亡辭,欲以著紀亡之漸也。邑得言『遷』,又繫『紀』,皆變文也。」
【莊三十年】秋,七月,齊人降鄣。
○鄣,紀之遺邑,蓋附於魯也。不繫「紀」者,因屬魯,故從内言。以「降」言者,見又附齊也。月者,謹取盡也。何休云:「襄公服紀以過,而復盡取其邑,惡其不仁之甚也。」
【僖二年】(夏)虞師、晉師滅夏陽。
○傳曰:「非國而曰『滅』,重夏陽也。」夏陽者,虞、虢之塞邑也。取夏陽,而虞、虢遂亦舉矣。重之,故以「滅」言。
【僖二十二年】春,公伐邾,取須句。
【僖二十六年】(冬)公以楚師伐齊,取穀。
【僖三十一年】春,取濟西田。
○曹田也。不繫「曹」者,辟取同姓也。
【僖三十三年】(夏)公伐邾,取訾樓。
【文七年】春,公伐邾,三月,甲戌,取須句。
○不於「伐」上月者,廖平云:「不同月。」蓋伐在二月。傳曰:「取邑不日,此其日何也?不正其再取,故謹而日之也。」師云:「僖二十二年,公已伐邾取須句,過而不改,於此爲甚,故錄日以志之。」
【宣元年】六月,齊人取濟西田。
○柯劭忞云:「取,内外俱例時。此月者,以賂故。」傳曰:「内不言『取』。言『取』授之也。以是爲賂齊也。」師云:「宣公弒立,賂齊以自輔。」鍾文烝云:「凡受賂,則言『取』。『取郜大鼎』,宋賂魯也;『取濟西田』,魯賂齊也。程子以爲,齊受之以助不義,故書『取』是也。張洽曰:『桓誘鄭以許田,宣賂齊以濟西田,以利自固,前後一轍。使鄭莊、齊惠不貪其利,則桓、宣必不能自立矣。故春秋曰『假』、曰『取』,蔽罪鄭、齊。』」案哀八年『齊人取讙及闡』,亦是賂齊,而不月者,彼爲侵奪小國賂,此則爲篡嫡賂,罪甚,故重以月錄。
【宣四年】(春)公伐莒,取向。
【宣十年】(秋)公孫歸父帥師伐邾,取繹。
【成二年】(秋)取汶陽田。
【襄十九年】(春)取邾田自漷水。
【昭元年】二月,取鄆。
○舊解以爲内取叛邑。孫覺云:「鄆,我邑也。久陷於外,而今取得之。」鍾文烝亦云:「鄆本魯邑,後乃屬莒。莒、魯爭鄆已久,季武子救邰入鄆,未能得之,至是始取之。」案春秋内取叛邑者,例皆言「圍」,此既不言「圍」,知宜從二氏說。不繫「莒」者,鄆本屬魯,故以内邑言之也。月者,鍾文烝云:「交爭已久,幸而得取,故危錄之。『取』爲易辭,月爲危錄,此自無相妨。」又柯劭忞云:「謹其伐喪,以奪人土地。」亦通。
【昭元年】(秋)叔弓帥師疆鄆田。
○傳曰:「『疆』之爲言,猶『竟』也。」是正竟界以取地也。柯劭忞云:「周禮大卜鄭君注:『卜大封,謂竟界侵削,卜以兵征之,若魯昭元年秋叔弓帥師疆鄆田。』案鄭引春秋證以兵征竟界之義,亦以鄆田爲莒人侵削,明取鄆於莒。」
【昭二十五年】十有二月,齊侯取鄆。
○師云:「取鄆以居公。」月者,以公失國,而爲公取,故謹而詳錄之。
【昭三十二年】(正月)取闞。
○杜預云:「公别居乾侯,遣人誘闞而取之。」是公在外,而自取内邑也。月者,以公在外取内,非可以常例準,亦如「齊侯取鄆」。柯劭忞云:「取鄆月,此宜蒙上月。」
【定十二年】(夏)叔孫州仇帥師墮郈。
○傳曰:「墮,猶『取』也。」案師注「墮郈」云:「墮非訓『取』,言今但毀其城,則郈永屬己,若更取邑於他然。」是其道猶「取」,故例亦從屬之也。
【定十二年】(夏)季孫斯、仲孫何忌帥師墮費。
【哀二年】春王,二月,季孫斯、叔孫州仇、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取漷東田及沂西田。
○月爲句繹盟日。
【哀八年】夏,齊人取讙及闡。
【相關閱讀】
責任編輯:近復
【上一篇】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二十、葬諸侯
儒家网

青春儒学

民间儒行

儒家网

青春儒学

民间儒行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