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載丨張俊綸撰《孔子傳》丨第十五章:誅殺少正卯

栏目:往圣先贤
发布时间:2025-12-29 11:14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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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俊纶

作者简介:张俊纶,字如水,号荆南楝翁,生于西元一九五七年,湖北荆州人。曾任《文思》杂志主编,《荆江文学》主编,现任阙里书院文言写作班教授。居武汉时为武汉大方学校国学教席,同时延聘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,教授文言写作。主要著作有《文言寫作教材》《文心雕龍新注》《詩經譯註》等二十余部。

十五、誅殺少正卯


孔子為魯國大司寇之後不久,誅殺了大夫少正卯。少正是官名,正的副職。卯是名字。誅殺的地點是魯國稷門前的兩觀臺。如今尚留有夯土遺址。兩觀臺是懸掛法令的地方,所以又叫象魏。懸法象於巍樓的意思。在懸掛法令的地方執法,地點適合。


這件事記載在《荀子·宥坐》、《尹文子·大道》、《孔子家語·始誅》、《說苑·指武》、《呂氏春秋·當染》等典籍當中。誅殺之後,弟子子貢很吃驚,他對孔子說:“這個少正卯,是魯國知名的人。老師您執掌朝政首先就殺掉他,可能有些失策吧?”孔子回答說:“子貢,坐下來,我告訴你必殺的緣由。天下稱得上大惡的有五種,連盜竊的行為也不包括在內。一是通達事理卻又心存險惡,二是行為邪辟而又堅定固執,三是言語虛偽卻又能言善辯,四是對不義的事知道的過多,五是言論錯誤還要為之潤色。這五種大惡,人只要有其中之一惡,就免不了受正人君子的誅殺,而少正卯五種惡行樣樣都有。他身居一定的權位就足以聚集起自己的勢力結黨營私,他的言論也足以偽飾自己迷惑眾人而得到聲望,他積蓄的強大力量足以叛逆禮制成為異端。這就是人中的奸雄啊!不可不及早除掉。歷史上,殷湯殺掉尹諧,文王殺掉潘正,周公殺掉管叔,流放蔡叔,姜太公殺掉華士,管仲殺掉傅乙,子產殺掉史何,這七個人生於不同時代但都被殺了頭,原因是七個人儘管所處時代不同,但具有的惡行是一樣的,所以對他們不能放過。《詩經》中所說的:"憂心悄悄,慍於群小。'如果小人成群,那就足以令人擔憂了。”


 孔子所舉的尹諧、潘正、傅乙,事跡無傳,華士則《韓非子》記載得很詳細。《韓非子·外儲說右上》說:“太公望東封於齊,齊東海上有居士曰狂矞、華士昆弟二人者立議曰:“吾不臣天子,不友諸侯,耕作而食之,掘井而飲之,吾無求於人也。無上之名,無君之祿,不事仕而事力。”太公望至於營丘,使吏執殺之,以為首誅。周公旦從魯聞之,發急傳而問之曰:“夫二子,賢者也。今日饗國而殺賢者,何也?”太公望曰:“是昆弟二人立議曰:‘吾不臣天子,不友諸侯,耕作而食之,掘井而飲之,吾無求於人也。無上之名,無君之祿,不事仕而事力。’彼不臣天子者,是望不得而臣也;不友諸侯者,是望不得而使也;耕作而食之,掘井而飲之,無求於人者,是望不得以賞罰勸禁也。且先王之所以使其臣民者,非爵祿則刑罰也。今四者不足以使之,則望當誰為君乎?是以誅之。”

至於周公殺管叔世所熟悉。子產所殺史何,《荀子·宥坐》作鄧析、史付,《說苑·指武》作鄧析,鄧析被殺的罪名是唆人學訟,揭露他人陰私。孔子所舉明王賢臣所殺七人是事實,故孔子引以為應殺則殺的先例。誅就是誅殺,顯然不是批評、懲罰的意思。有學者欲從訓詁入手,證明誅非誅殺乃懲罰,戮非殺戮乃羞辱,來否認孔子誅殺少正卯,應該是徒勞之舉。

剛上任就殺人,甚至是名人,大夫,這似乎與孔子的為人,以及平時的主張相悖。孔子向來以溫良恭儉讓示人,主張盡量不用刑殺。在《論語·為政》裏孔子說:“道之以政,齊之以刑,民免而無恥;道之以德,齊之以禮,有恥且格。”季康子打算殺人,孔子說:“焉用殺,子欲善而民善矣。”於是質疑聲自朱子開始,歷經明清民國直到如今亦不絕於耳。朱子說:此事“《論語》所不載,子思、孟子所不言,是必齊魯陋儒,憤聖人之失職,故為此說,以夸其權耳。”以後之學者,如清之陸瑞家《誅少正卯辨》、閻若璩《四書釋地又續》、崔述《洙泗考信錄》、梁玉繩《史記志疑問》等,皆極辯其無。

陸瑞家《孔子誅少正卯辨》說:

孔子為魯司冦,誅亂政大夫少正卯。予嘗疑其事,既而深惟焉。果可疑也。盖昔季康子之問政,欲殺無道以就有道,孔子親折之曰:“子為政,焉用殺!”豈有己為政未滿旬日,而即誅一大夫耶?孟子曰:“今有王者作焉,将比今之諸侯而誅之乎?抑敎之不改而後誅之乎?”孔子王者之師也,斟酌禮樂,和於隂陽,不教而殺,斯為虐矣,豈王政乎?舜去四凶也,以四凶罪惡貫盈,神人共憤,所謂求其生而不得死者,與我俱無憾也。然堯在位數十年而不行誅,必待舜而後誅;聖人為政,殺非所先也審矣。堯數十年而不誅四凶,曽謂孔子七日而誅正卯乎?縱欲誅之,抑何驟也。聖人如天地於人,何所不容?宰予之欲短喪也,切責之而巳;冉求為季氏聚歛,使門人鳴鼓攻之而巳;重絶人也。他如互鄉、南子之類,猶未嘗無誨焉。其欲人自遷於善,甚廣也。正卯既為魯之聞人,則亦非不可以教誨懷者,何至遂絶其遷善之路,而使之首身異䖏耶?時至春秋大夫之亂政者,比比皆是,在魯則有僭八佾之季氏,舞雍徹之三家,囚主君之陽貨,此則奸雄之尤者,聖人為司宼正刑明弼,一正父母之邦,則當自奸雄之尤者始矣,尤者尚緩而不誅,誅者可疑而不緩,兩觀之鬼,不亦有辭於孔氏哉!

崔述《洙泗考信錄》說:

世家云:“孔子行攝相事,誅魯大夫亂政者少正卯。”家語云:“朝政七日而誅亂政大夫少正卯,戮之於兩觀之下,尸於朝三日。子貢進曰:‘夫少正卯魯之聞人也,今夫子爲政而始誅之,或者爲失乎?’孔子曰:‘天下有大惡者五而竊盗不與焉。一曰心逆而險,二曰行僻而堅,三曰言僞而辨,四曰記醜而博,五曰順非而飭,此五者有一於人,則不免君子之誅,而少正卯兼有之,其居處足以撮徒成黨,其談說足以飾邪熒衆,其彊御足以反是獨立,此乃人之奸雄者也,不可以不除。’”余按《論語》:“季康子問政於孔子曰:‘如殺無道以就有道,何如?’孔子曰:‘子爲政,焉用殺?’”“哀公問社於宰我,宰我對曰:‘周人以栗,曰使民戰栗。’孔子日:‘成事不說,遂事不諫,旣往不咎。‘‘’聖人之不貴殺也如是,烏有秉政七日,而遂殺一大夫者哉!三桓之橫,臧文仲之不仁不知,《論語》、《春秋傳》言之詳矣;賤至於陽虎不狃,細至於微生高,猶不遺焉,而未嘗一言及於卯,使卯果嘗亂政,聖人何得無一言及之?史官何得不載其一事?非但不載其事而巳,亦並未有其名,然則其人之有無蓋不可知,縱使果有其人,亦必碌碌無聞者耳,豈足以當聖人之斧鉞乎?春秋之時,誅一大夫非易事也,况以大夫而誅大夫乎?孔子得君不及子產遠甚,子產猶不能誅公孫黑,况孔子耶?《家語》又載孔子言云殷湯誅尹諧,文王誅潘正,周公誅管蔡,太公誅華士,管仲誅傅乙,子產誅史何。按尹諧等五人之誅,不見經傳,皆不足信。管蔡欲危王室,亦非卯之比也。此蓋申韓之徒言刑名者誣聖人以自飾,必非孔子之事。且其所謂言辨行堅,熒衆成黨云者,正與莊韓書中訾儒者之語酷相類,其爲異端所託無疑。而世人皆信之,是助異端以自攻也,故余不得不辨。

還有近現代學者馮友蘭、徐復觀、顧頡剛、錢穆等,亦辯其無。其理由有三。第一孔子殺少正卯不見於《春秋左傳》、《論語》、《中庸》、《孟子》等經典;第二是孔子提倡仁政,不會輕易殺人;第三,孔子只是大夫,大夫沒有殺大夫的權利。

我們先說第一個理由。《春秋左傳》等確實沒有關於孔子殺少正卯的記載,但也沒有否認的記載。沒有記載也沒有否認,不能成為否定誅殺這件事的依據。相反,這些經典保持沉默,緘口不言,倒是某種程度上的默認。更有說服力的是,《荀子》、《孔子家語》、《史記》、《說苑》等眾口一詞,言之鑿鑿。這些言之鑿鑿的典籍,都不是後人偽作,是歷史流傳至今的名著。我們不能用歷史虛無主義一概否認。

第二個理由有道理,孔子確實提倡仁政,為政以德,不主張刑殺,這樣的話我們可以舉出很多。但這也不是否認的理由。因為孔子不主張刑殺,但並不排斥刑殺。《左傳》昭公二十年,孔子評論鄭國子產的善政時說:“善哉!政寬則民慢,慢則糾之以猛。猛則民殘,殘則施之以寬。寬以濟猛,猛以濟寬,政是以和。”可見孔子是主張寬猛相濟的。何況此一時彼一時,此時魯國內亂,孔子臨危受命,糾之以猛,這是完全有可能的。而且孔子的寬恕對象主要是指百姓,後起平民百姓的意思,一般不指官員。官員知法犯法,應該受到制裁。

第三,說孔子只是大夫,沒有殺少正卯的權利。其實春秋時代誅殺大夫早已司空見慣。西周刑不上大夫制度,早已成為歷史。而且孔子擔任大司寇,主管刑法,正是魯國刑法的主管者,應該有權力殺一個大夫。衛國的孔文子就曾帶兵討伐另一個大夫太叔疾。晉國大夫之間討伐更是司空見慣。

因為這件事涉及到認識孔子的問題,所以我多寫幾句,專作一章。歷史上法家,以及文革時代,把孔子殺少正卯作為罪狀,似乎抓住了把柄,可以向孔子撥髒水,可以猛烈開火了。其實不然。孔子依然是孔子。為了挽救禮崩樂壞、陪臣執國命的局面,孔子毅然擔當重任,作為中流砥柱,力挽狂瀾,勇敢走在前面,實在是難能可貴的。應該受到讚揚,而不應該受到責備。是時魯國積弱不振,法紀鬆弛,人心離散,在這種歷史背景下魯定公決定啓用孔子,孔子暫用一劑猛藥,改變局面,有何不可?有重罪一則可殺之,少正卯有重罪五,為什麼不可以殺。當殺而不殺,使之害人不淺,亦是非仁。少正卯雖是名人,有一定威望,但孔子殺掉他,並沒有引起騷動,說明殺掉少正卯除了伸張法律,也還是有群眾基礎的。

我理解朱子及其後來大儒們的意思,不認同殺,好像殺人一事,影響孔子形象。孔子文質彬彬,循循善誘,提倡仁政,怎麼會殺人呢?有為尊者諱的意思。陸瑞家就說:“孔子王者之師也,斟酌禮樂,和於隂陽,不教而殺,斯為虐矣,豈王政乎?”崔述也說:“聖人之不貴殺也如是,烏有秉政七日,而遂殺一大夫者哉!”百計為尊者諱,實際上是誤會了孔子。為尊者諱,是尊者做了錯事,孔子做了什麼錯事呢?沒有做錯。

其實孔子殺少正卯還只是開始,艱難的考驗還在後面。孔子在為他的興國大計隳三都做準備呢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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