春秋歸例
楊鵬 撰
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佈
編者注:本文為原始稿件,出版時有改動。
子同
○「異」志也。案春秋,人部之異凡二,「子同」也,「長狄」也。例各因其事類,而日月之。
【桓六年】九月,丁卯,子同生。
○莊公也。案莊公名「同」,然經此言「同」者,非莊公名也,乃言與桓公同日生也。廖平云:「禮,子生三月,父乃名之,以名告於山川。此生而曰『同』,知『同』非名也。傳曰:『葬而後舉謚。』知不預名之也。又臣不名君,未成君乃名之,使此『同』爲莊公正名,經當諱之言『子生』,不得名也。」其說最洽。案左氏魯世家,皆謂莊公生,與桓公同日。則是以同日爲異而志者也。其得以同日爲異而志者,將以正疑議也。傳曰:「疑,故志之。時曰:『同乎人也。』」師云:「莊公母文姜,淫于齊襄,疑非公之子。時人僉曰:『齊侯之子,同於他人。』」案文姜未嫁前,數私通於兄齊襄公。既嫁魯,生莊公,又數如齊私通。時人惡之,皆相傳議,疑莊公非桓公之子。經乃因與桓公同日,假以爲異,特志莊公之生,見文姜以三年嫁魯,至此六年,無如齊之事四年,而生莊公,則莊公必非齊侯之子,明矣,此所以正疑議也。猗嗟云:「展我甥兮!」亦拒時人議莊公是齊侯之子爾。孔子曰:「天下有道,則庶人不議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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