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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鹏作者简介:杨鹏,男,西元一九八三年生,甘肃兰州人,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,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。甘肃传统文化研究会、河北省儒学会常务理事。素承家学而治经典,长期从事儒家经学整理、注释及课研工作,主治方向爲《春秋穀梁传》《尚书》,出版著作有《穀梁集解补注》(中华书局 2022年)《春秋归例》(凤凰出版社 2026年)等。 |
春秋歸例
楊鵬 撰
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佈
編者注:本文為原始稿件,出版時有改動。
媵
○送女從嫁曰「媵」。禮,爲人媵者,皆送至嫁女之國,使之從適而行。是「媵」,恒事而淺者也,據例不志。志者,皆以非常故。何休云:「夫人媵,例時。」
【莊十九年】秋,公子結媵陳人之婦于鄄。
○此送女如陳,行及于鄄也。傳曰:「媵,淺事也,不志。此其志何也?辟要盟也。」案此條下直接「遂及齊侯、宋公盟」,師云:「魯實使公子結要二國之盟,欲自託於大國,未審得盟與不,故以媵婦爲名,得盟則盟,不則止,此行有辭也。」
【成八年】(冬)衛人來媵。
○媵伯姬也。傳曰:「媵,淺事也,不志。此其志何也?以伯姬之不得其所,故盡其事也。」師云:「『不得其所』,謂災死也。江熙曰:『共公之葬由伯姬,則共公是失德者也。傷伯姬賢而嫁不得其所。』」
【成九年】(夏)晉人來媵。
○媵伯姬也。此志者,與「衛人來媵」同。
【成十年】(夏)齊人來媵。
○師云:「媵伯姬也。異姓來媵,非禮。」鍾文烝云:「經意則以伯姬之不得其所,故盡其事,非以非禮書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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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近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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