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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鹏作者简介:杨鹏,男,西元一九八三年生,甘肃兰州人,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,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。甘肃传统文化研究会、河北省儒学会常务理事。素承家学而治经典,长期从事儒家经学整理、注释及课研工作,主治方向爲《春秋穀梁传》《尚书》,出版著作有《穀梁集解补注》(中华书局 2022年)《春秋归例》(凤凰出版社 2026年)等。 |
春秋歸例
楊鵬 撰
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佈
編者注:本文為原始稿件,出版時有改動。
肆赦
○師云:「易稱『赦過宥罪』,書稱『眚災肆赦』,經稱『肆大眚』,皆放赦罪人,蕩滌眾故,有時而用之,非經國之常制。」案「肆」之與「放」,皆上宥下也。於「放」既時,「肆」當不異。而又兩例之者,爲以「放」言,則主於大夫,以「肆」言,則尊卑奚受;以「放」言,則猶見遠之,以「肆」言,則全無刑罰,因異爾。
【莊二十二年】春王,正月,肆大眚。
○月爲葬文姜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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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近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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