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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鹏作者简介:杨鹏,男,西元一九八三年生,甘肃兰州人,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,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。甘肃传统文化研究会、河北省儒学会常务理事。素承家学而治经典,长期从事儒家经学整理、注释及课研工作,主治方向爲《春秋穀梁传》《尚书》,出版著作有《穀梁集解补注》(中华书局 2022年)《春秋归例》(凤凰出版社 2026年)等。 |
春秋歸例
楊鵬 撰
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佈
編者注:本文為原始稿件,出版時有改動。
納幣
○納幣者,納幣以成婚也。賈公彥云:「納幣則婚禮已成,女家不得移改。」傳曰:「納幣,大夫之事也。禮有納采,有問名,有納徵,有告期。四者備而後娶,禮也。」傳謂「而後娶」者,即謂「親迎」。據例,親迎以時。納幣自爲備先乎親迎,其例當亦視之不異。又傳例於「親迎」曰:「恒事不志。」則納幣亦恒事且微,宜在不志例。志者,或以見譏故,或以見重故。
【莊二十二年】冬,公如齊納幣。
○傳曰:「公之親納幣,非禮也,故譏之。」師云:「公母喪未再期而圖婚,傳無譏文,但譏親納幣者,喪婚不待貶絶而罪惡見。」
【文二年】(冬)公子遂如齊納幣。
○師云:「喪制未畢而納幣,書非禮。」
【成八年】夏,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。
○師云:「納幣不書。書者,賢伯姬,故盡其事。」何休云:「伯姬守節,逮火而死。賢故詳錄其禮,所以殊於眾女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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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近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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