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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鹏作者简介:杨鹏,男,西元一九八三年生,甘肃兰州人,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,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。甘肃传统文化研究会、河北省儒学会常务理事。素承家学而治经典,长期从事儒家经学整理、注释及课研工作,主治方向爲《春秋穀梁传》《尚书》,出版著作有《穀梁集解补注》(中华书局 2022年)《春秋归例》(凤凰出版社 2026年)等。 |
春秋歸例
楊鵬 撰
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佈
編者注:本文為原始稿件,出版時有改動。
草木
○「異」志也。案春秋,凡草木之妖,皆月者,以其因時乃見異,故須月以著時爾。
【僖三十三年】(十有二月)隕霜不殺草,李梅實。
○劉向云:「今十月,周十二月。於易五爲天位,爲君位。九月,陰氣至五,通於天位,其卦爲『剝』,剝落萬物,始大殺矣。明陰從陽命,臣受君令,而後殺也。今十月隕霜而不能殺草,此君誅不行,舒緩之應也。」又云:「周十二月,今十月也,李梅當剝落,今反華實,近草妖也。」
【成十六年】春王,正月,雨木冰。
○傳曰:「雨而木冰也,志異也。傳曰,根枝折。」孔穎達云:「正月,今之仲冬,時猶有雨,未是盛寒。雨下即著树爲冰,記寒甚之過其節度。」依傳及孔氏,知此非「雨」例也。
【定元年】冬,十月,隕霜殺菽。
○師云:「建酉之月,隕霜殺菽,非常之災。」此災菽也,屬「異」者,以爲異大乎災也。何休云:「周十月,夏八月,微霜用事,未可殺菽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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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近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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