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[]() |
杨鹏作者简介:杨鹏,男,西元一九八三年生,甘肃兰州人,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,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。甘肃传统文化研究会、河北省儒学会常务理事。素承家学而治经典,长期从事儒家经学整理、注释及课研工作,主治方向爲《春秋穀梁传》《尚书》,出版著作有《穀梁集解补注》(中华书局 2022年)《春秋归例》(凤凰出版社 2026年)等。 |
春秋歸例
楊鵬 撰
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佈
編者注:本文為原始稿件,出版時有改動。
大歸
○雜記:「諸侯出夫人,夫人比至於其國,以夫人之禮行。至,以夫人入。」猶視夫人,故志。何休云:「棄歸例,有罪時,無罪月。」無罪月者,憫錄之也。
【文十五年】十有二月,齊人來歸子叔姬。
○傳曰:「父母之於子,雖有罪,猶欲其免也。」鍾文烝云:「前稱『齊人執之』,是見與單伯同罪之辭;此稱『齊人來歸之』,是見齊免其罪之辭。父母之於子,欲得其免,故順而書之,不從諸直言『來歸』者例也。」免罪故月,從無罪例也。
【文十八年】(十月)夫人姜氏歸于齊。
○夫死子殺,賊人立,無所歸留,故去。
【宣十六年】秋,郯 伯姬來歸。
○啖助云:「不書嫁而書出,或嫁時夫未爲君也。」
【成五年】春王,正月,杞 叔姬來歸。
○始歸不書,蓋亦與郯 伯姬同。
【相關閱讀】
責任編輯:近復
【下一篇】連載丨楊鵬 撰《春秋歸例》丨九十五、毀舍
儒家网

青春儒学

民间儒行

儒家网

青春儒学

民间儒行
